「最高人民检察院」跟车逃交ETC通行费如何定性( 二 )


[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28日 ,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 , 被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被告人没有上诉 , 该案判决已生效 。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 准确认定跟车逃交ETC通行费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 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 , 避免同案不同判 , 提升司法公信力 。 近年来 , 高速路逃费案呈逐年上升趋势 , 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 为有效遏制此类新型犯罪 , 司法机关运用刑法予以有效打击 。 但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对高速路逃费案的性质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 司法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 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 故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
第二 , 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 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为标准正确界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 , 刑民交叉案件呈增长趋势 , 该类案件处理已成为司法难点 , 特别是正确厘定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 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 有观点认为 , 刑法是司法的最后一道屏障 , 能够依照民事、行政法律调整的 , 就不应由刑法调整 。 也有学者认为 , 从立法层面 , 刑法是司法的最后一道屏障 , 立法上对行为规定为犯罪要审慎 。 而从司法的角度 , 行为已经突破民法、行政法规定的范畴 , 进入刑法调整的领域 , 刑事优先是必不可少的选择 。 具体到本案 , 不管从何种角度界分 , 实质上均是用案件事实与刑事规范相对应 , 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层来衡量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
第三 , 利用刑法理论肯定“机器人”的认识和处分意思 , 解决机器能否被骗的涉人工智能法律问题 。 近年来 , 有学者提出当机器兼具机器的属性和人的认知属性时 , 该机器既不能单一评价为“机器” , 亦不能单一评价为“人” , 而应当评价为“机器人” , 并据此承认该“机器人”除发生机械故障外 , 均具有认知和处分能力 。 此观点是证成诈骗罪的合理路径 。 具体到本案 , 车辆通过ETC出口时由机器识别放行 , 该识别功能是按照“当两车小于3.2米时无法识别出两辆车通行 , 只对前车进行收费”预设程序操作的 。 王某通过紧跟前车的方式 , 使机器误认为两车为一车而放行 , 应当整评价为ETC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 此外 , 财产处分是否以ETC具备处分意思为前提存在争议 。 学界曾认为诈骗对象为无体债权时 , 处分意思不是认定财产处分的前提条件 。 有学说认为 , 应当认定债权人在行为人造成的错误认识下无意识处分了债权 。 如超市收银员故意少找零钱 , 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要求收银员返还余额的 , 顾客即无意识处分了自己的债权 。 本案中 , 王某通过紧跟前车的方式 , 利用ETC收费规则的特点 , 使ETC及其管理者基于错误认识无意识处分了财产性利益 , 并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的后果 。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