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车逃交ETC通行费如何定性( 三 )


第三 , 利用刑法理论肯定“机器人”的认识和处分意思 , 解决机器能否被骗的涉人工智能法律问题 。近年来 , 有学者提出当机器兼具机器的属性和人的认知属性时 , 该机器既不能单一评价为“机器” , 亦不能单一评价为“人” , 而应当评价为“机器人” , 并据此承认该“机器人”除发生机械故障外 , 均具有认知和处分能力 。此观点是证成诈骗罪的合理路径 。具体到本案 , 车辆通过ETC出口时由机器识别放行 , 该识别功能是按照“当两车小于3.2米时无法识别出两辆车通行 , 只对前车进行收费”预设程序操作的 。王某通过紧跟前车的方式 , 使机器误认为两车为一车而放行 , 应当整评价为ETC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此外 , 财产处分是否以ETC具备处分意思为前提存在争议 。学界曾认为诈骗对象为无体债权时 , 处分意思不是认定财产处分的前提条件 。有学说认为 , 应当认定债权人在行为人造成的错误认识下无意识处分了债权 。如超市收银员故意少找零钱 , 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要求收银员返还余额的 , 顾客即无意识处分了自己的债权 。本案中 , 王某通过紧跟前车的方式 , 利用ETC收费规则的特点 , 使ETC及其管理者基于错误认识无意识处分了财产性利益 , 并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的后果 。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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