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明促进条例通过,将重点整治随地吐痰、高空抛物、遛犬不牵引等行为( 二 )


为进一步鼓励市民守文明、享文明 , 条例提出 ,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 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 , 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
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 , 条例提出建立“社会服务”制度 , 规定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 ,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 由市政府制定 。
严重不文明行为将与个人信用挂钩
为进一步严惩不文明行为 , 条例提出 ,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 , 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 ,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 , 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 。同时 , 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 , 对严重不文明行为 , 开展联合惩戒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 并可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 , 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参考 。
不文明行为如何处罚?
文明行为涉及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控烟、养犬、旅游、网络等多领域的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 , 对随地吐痰、便溺 ,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 高空抛物 , 噪音扰民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 , 将依照治安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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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便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 ,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等行为 , 责令改正 , 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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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场所吸烟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 ,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 , 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 , 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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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垃圾分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 , 个人违反规定 , 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 , 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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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违反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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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提出 ,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 , 使用音响器材 , 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 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 , 警告后不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提出 ,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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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不配合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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