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庄园制度的盛行

一、庄园经济
庄园组织是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 , 也是中世纪普遍而典型的土地保有形态 。庄园组织虽然是欧洲中世纪的典型土地保有形态 , 但是由于地属的不同 , 内容也有所不同 。大体来说 , 拉丁文化区(法国西部和意大利各地)的庄园多保有直辖地的传统 , 而日耳曼文化区(德国、英国、及北欧各国)则充分保有共同体的成分 。就因为庄园组织内容的不同 , 所以又有古典庄园、自营庄园、地租庄园、农场领主制的区别 。然而这种区别 , 只是一种类型的说明 , 实际上各种类型同时存在 , 很难明确加以分别 , 庄园既然是封建制度下变成领地的村落 , 而封地普遍都是由一个或几个村落构成 , 所以庄园具有村落和领地的双重结构 。换句话说 , 庄园之中既含有村落共同体的要素 , 又含有领主支配的要素 。庄园的另一特征是领地散落 , 就是领主的土地多不集中于一处而分散于远方各地 。例如有时候一个村落会有两三个领主的经济中心 , 每一个庄园构成一个经济单位 。所以封建时代的经济 , 又可以叫做庄园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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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庄园概图
二、庄园法庭
欧洲封建时代的庄园规模大小不同 , 大型者常拥有15000Hufe(每Hufe约30英亩) , 中型庄园拥有一、二千Hufe , 小庄园仅有二、三百Hufe 。大庄园和中庄园的土地并不集中在一起 , 有时会分散在几百处不等 。庄园里的一切土地都是属于封建领主的 , 但是大部分的耕地都分租给农民 , 仅仅保留一小部分为直辖地 , 与全部耕地的比率各不相同 , 一般约为全部耕地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下 , 直辖地和农民的土地一样 , 也是分散在各耕区 , 这是和大私有土地制度不同之处 。不过后来有些领主为求合理经营 , 也渐渐把分散的直辖地归并在一起 。
庄主直辖地:这是封建领主的直辖经营土地 , 里面建有领主宅邸 。领主宅邸是领主的住宅 , 也就是庄园管理的中心 。如果领主不居住在领主宅邸 , 就派庄司代管 。领主宅邸最初多半建在庄园农户中间 , 可是到后来又迁到山岗上建起城郭来 。领主宅邸的四周附设有仓库、畜舍、家奴住宅、以及一所小礼拜堂 。另外又有手工业作坊 , 可以自制刀剑、农具、木器、和其他日常用品 。技工则住在领主宅邸里面 , 由领主供应衣食 。但是领主宅邸里面的最重要机构 , 应该算是封建时代有名的庄园法庭 。庄园法庭根据庄园法 , 可以进行政治经济的独立裁判 , 是封建领主统治农奴的司法机构 , 对农奴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 因此在英国大宪章里曾受的限制 。三、庄园面积
农民保有地:这是农民向领主租用的土地 , 在法理上当然领主可以随时收回 。但是根据传统习惯 , 这种土地租用多属永久的世袭的 。最初农民大半是自由借地人 , 封建制度正规化以后 , 领主权利加于村落之上 , 自由民就变成了领主的农民或农奴 , 农民保有地转化为役田 , 农奴对封建领主负担贡租和徭役 。
当时在英、法、德三国 , 根据从前所谓Hufe的惯例 , 每一农户所保有的土地 , 以30英亩为一标准单位 , 称为1Hufe 。因为以当时落后的农业技术 , 每一农户必须有30英亩才能维持生活 。不过实际情况可能略有出入 , 有的农民仅保有半Hufe的土地 , 即15英亩 。后来由于村落中贫富的分化 , 最少的仅保有三、五英亩土地 , 这种农民通被称为傭农 。傭农的耕地既少 , 又缺乏耕牛和农具 , 简直无法靠农地生活 , 所以他们必须经营副业 , 他们或给领主与其他农民做散工 , 或改操手工业 , 或跑到城市里去经商 。四、三圃农法
庄园经济以农业生产为主 , 不过那时还不知道使用肥料 , 所以每一块土地不能连年耕作 , 必须隔年或每三年休耕一次 , 休耕期中供庄民牧畜 , 等待地力的自然恢复 , 这种耕作方法叫做三圃制 。所谓三圃制 , 就是把耕地划成三个耕区 。例如第一年 , 第一区是种小麦和黑麦的冬谷地 , 第二区是种大麦和燕麦的夏谷地 , 第三区是休耕地 。到第二年 , 休耕地就成为了冬谷地 , 夏谷地就成为了休耕地 , 冬谷地就成为了夏谷地 。如此轮番耕种 , 以三年为一周期 。三圃制是什么时候开始仍难断定 , 据推测大概是在民族大移动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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