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豪]漯河“副局长持枪打人”案还未开庭被告已获释,受害人还浑然不知!( 二 )
“要是知道西平检察院也只追究了一个罪名 , 还不通知我们开庭 , 我们何必费那么大周折申请异地审理呢?”郭存根无奈地告诉采访人员 , “至少郾城区法院和检察院还会通知我们被害人参与诉讼 , 我们还可以去听一下庭审 。 ”
郭存根的代理律师武希奇认为 ,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和西平县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
“《刑事诉讼法》规定得非常明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 其法定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 ”武希奇告诉采访人员 , 他们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从未被告知开庭的相关消息 , 从而导致法定诉讼权利被剥夺 。
“持枪”情节仍有谜团未解
在拿到西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 , 郭存根立即和另两名被害人袁虞卿、周大增取得了联系 。
“我们很气愤 , 但现在西平法院已经开过庭了 , 牛豪他们也已经被放出来了 , 我们只能申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了 。 ”郭存根说 。
4月25日 , 曾有媒体报道了牛豪出狱的消息 。 报道称 , 采访人员于4月24日查询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网站时 , “副局长一栏中仍然有牛豪的名字” 。
近日 , 中国青年报采访人员查询上述网站时发现 , 副局长一栏中已没有牛豪的名字 。 采访人员致电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咨询 , 也被工作人员告知“牛豪早就不在局里上班了” , “应该是被开除了” 。
尽管牛豪等人非法拘禁的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 但3名被害人发现 , “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中关于“持枪”的情节 , 仍有谜团未解 。
三人写给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申请书中提到 , 西平法院对牛豪等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 。
“法律规定持有两把或者两把以上全金属气手枪的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然而 , 漯河警方称另一把长枪少了一个扳机零件 , 因此无法鉴定是不是枪支 , 真是笑掉大牙 。 枪支都是由多个部件组成的 , 并且缺少的这个零件是牛豪等人为逃避打击而拆掉扔在小区垃圾桶里的 。 ”3人在刑事抗诉申请书中写道 。
在“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引起舆论关注后 , 关于“持枪”的情节曾出现过3个版本的说法——“无法确定是否持枪”、“牛豪持玩具枪威胁被害人”、“牛豪持枪作案 , 所用枪支系全金属气手枪” 。
2012年4月10日晚 , 漯河市公安局通报称 , “牛豪持枪作案 , 所用枪支系全金属气手枪” 。 此前警方在牛豪家中提取的塑料玩具枪 , “系其为逃避法律责任 , 用塑料玩具枪顶替作案用枪” 。
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对牛豪的两份讯问笔录载明 , 2012年3月27日 , 牛豪在威胁袁虞卿时所持枪支是一把金属气手枪 。 这把枪是牛豪花3000元从漯河市某店铺购买的 , 还带一盒铜珠子弹 。
在媒体报道持枪打人事件后 , 2012年4月7日 , 牛豪向公安机关投案时声称打人时所持枪支是一把玩具枪 。 但3天后 , 他供述自己“当时害怕事情闹大了” , “怕把那支枪暴露 , 就用一支塑料枪放在俺家阳台上 , 到时候顶替一下 。 ”
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2年4月13日出具的“(漯)公(刑)鉴(痕)字[2012]7号”鉴定文书显示 , 该“全金属气手枪”可以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 , 漯河警方发现 , 牛豪当时持有的枪支不止一把 。
相关案卷显示 , 牛豪除持有上述气手枪之外 , 还在案发前一个月向刘某某借了一支打鸟用的长枪 。
刘某某在接受漯河警方调查时称 , 事发后的一天凌晨 , 牛豪打电话让他代管一个包 。 “他从车里拿出一个泥黄色的包 , 还有一个我长枪上的瞄准镜给我说:‘这东西先放你这!别给别人说我找过你 。 ’”刘某某说 。
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2年5月8日出具的“(漯)公(刑)鉴(痕)字[2012]10号”鉴定文书显示 , 该“仿真步枪”枪支部件不完整 , 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结论是“无法检验” 。
然而 , 刘某某在4月10日接受漯河警方调查时承认 , “我知道牛豪出事了 , 我也怕我这支枪出事 , 我就把我长枪上的气罐扔到俺楼下的垃圾池里了 。 ”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 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 , 构成该罪 。
在“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中 , 公安机关起获的牛豪所持枪支共有两支 , 但其中只有一支被鉴定为“可以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但是 , 中国青年报采访人员发现 , 上述对“全金属气手枪”的鉴定文书的鉴定人一栏 , 有两个人的签名;而对“仿真步枪”的鉴定文书的鉴定人一栏 , 只有一个人的签名 。
根据1998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失效 , 但在漯河公安机关侦办“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时仍有效——采访人员注)第238条的规定 ,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 , 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 。 鉴定后 , 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 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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