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二 )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 , 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 由市、县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 省政府已批复同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超出上述范围的 , 可继续行使 。
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 原行政机关还能实施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 , 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过程中 , 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 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相取消行政处罚权 。
三、今后应当如何做?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突出服务为先 , 坚持“721工作法” , 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 , 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 , 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 。 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手段 , 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 , 化解矛盾纠纷 。 实施行政处罚 , 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 , 采取教育、劝导、疏解等方式纠正 ,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 , 寓服务于执法过程中 , 在执法中体现服务 , 在服务中实施管理 , 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的有机统一 。
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
(三)《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
(四)《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发〔2017〕25号)
(五)《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办文〔2019〕67号)
『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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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市民的城市 , 每个市民都是城市的主人 , 应当争做公民道德建设的率先示范者 , 树立法治观念 , 强化规则意识 , 尊崇法律、敬畏法律 ,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 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 建设“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生态宜居城市 , 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 。
来源 南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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