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2019年12月 , 有市民因违法停车被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给予行政处罚 , 并罚款200元 。 后李某不服处罚 , 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月16日 ,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正式判决: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处罚程序合法 , 适用法律正确 , 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日 , 市民李某将车辆停放在滨河路人行道上 。 因该处未施划停车位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 , 在该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了违停告知单 。 2019年12月5日 , 李某到卧龙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处理 , 缴纳了200元罚款 。
后李某认为其车辆是正常停放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无法定职权进行处罚 , 且程序违法 , 于是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撤销上述行政处罚 , 返还200元罚款 , 并向其赔礼道歉 。
『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本文插图




『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本文插图




『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本文插图




『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本文插图




『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本文插图




『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本文插图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处罚程序合法 , 适用法律正确 , 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南阳』胜诉!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车辆违停处罚权
本文插图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为了推进中央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 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规定 , 作出《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根据豫发〔2016〕36号意见和《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发〔2017〕25号) , 作出《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办文〔2019〕67号) , 规定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挂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 “承担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 因此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 。
执法普法
一、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哪些行政执法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