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与两高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 ,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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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 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 , 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 , 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与两高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 由赔偿义务人修复或者由其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的 , 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 ,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
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及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授权 , 省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 , 由省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 , 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
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 , 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 。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积极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 ,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义务的 ,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部门职责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
第六条 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法院负责执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 实行国库集中收缴 , 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 ,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
第七条 损害结果发生地涉及多个地区的 , 由损害结果第一发生地赔偿权利人牵头组织地区间政府协商确定赔偿资金分配 , 无法达成一致的 , 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 。
第九条 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支出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 ,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编制生态修复及工作经费支出预算草案、绩效目标 , 提出使用申请 , 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支出 。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 ,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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