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培训亦有品牌涉嫌侵权依法当赔:线上培训亦有品牌涉嫌侵权依法当赔( 二 )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确实存在过一些合作,但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可以在其未合作的培训班招生宣传中使用与北师大相关的用语,否则更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公众 。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某教育公司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庭后表示,当前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确实与相关学校、其他机构有教学合作的事实,但教育培训机构应对此如实宣传,不能以偏概全,打虚假宣传的“擦边球” 。在教育培训行业的经营中,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如实施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则其行为可能会因损坏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
公开授课被转论文
口述作品有法保护
杨某围绕《攀登英语阅读系列》“A Friend-MakingMachine”一文,拟定英语课程的教学思路,进行教学设计,制作了专用教学课件,并于2016年3月在北京市育翔小学公开讲授了“AFriend-Making Machine”课程(下称涉案课程) 。
该课程的授课对象系小学阶段的学生,主要授课方式是在授课过程中的读前、读中、读后环节借助涉案课文图片展示,并通过引导式提问、设置阅读任务等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逐步帮助学生预测故事发展、理解词意,识别文章的主旨大意,最终深层理解文章内涵 。
2018年8月,胡某在《中小学外语教学》2018年8月(下半月)第41卷上发表《在绘本阅读教学中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实践》一文(下称涉案论文) 。
杨某看后发现,涉案论文未经其授权,从“读前环节”“读中环节”“读后环节”3个角度整理和描述了他之前授课时的口述作品,使用了涉案课程的完整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授课内容等 。杨某认为,胡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口述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改编权,为此诉至法院 。
对此,胡某辩称,涉案论文系其听了涉案课程后,通过自己的分析和研究阐述论点并最终撰写成论文,该论文只是引用了涉案课程中师生交流的部分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课程以“A Friend-MakingMachine”绘本文章为基础素材,通过课堂现场讲授的方式,以个性化的教学设计,引导学生思考、互动、理解学科内容的教学思路,体现了杨某对小学英语绘本阅读课堂教学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口述作品 。
涉案课程整体作为杨某的口述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贯穿于课堂教学、体现课程特点、引导学生领会教学目标的课程讲解、问题链、阅读任务等教学设计内容,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杨某结合其个人授课经验并为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作的精心设计,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
关于胡某提出的涉案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之抗辩,法院认为,“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应满足必要性和适当性要求,涉案论文所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的部分内容事实上属于口述作品中体现杨某独创性表达的核心,亦是贯穿完整作品的主线部分 。
涉案论文在使用这些内容作为教学实践例证后,再结合绘本图片对授课课堂的场景进行描述、讲解,以及将绘本课文内容作为附录,基本能还原杨某口述作品的完整内容 。法院认为,这已明显超出了适当性范畴,不属于合理使用,故认定胡某未经许可原样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内容的行为,侵害了杨某依法享有的复制权 。
因涉案论文系胡某对杨某口述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内容原样使用并结合自己的理解认识所创作的作品,涉案行为不涉及对杨某作品中独创性表达本身进行的改变,故法院对杨某提出的侵害其改编权的主张不再支持 。考虑到涉案论文的文末注明“感谢北京市西城区育翔小学杨某老师为本文提供了教学片段”,可以认为已为杨某署名 。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令胡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支出5000元,共计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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