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关于赡养问题的常见十大误区,你入坑了吗?


“事亲以敬 , 美过三牲” 。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赡养老人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 但现实中 ,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赡养纠纷问题不在少数 , 子女间互相推诿现象已不稀奇 。
「赡养」关于赡养问题的常见十大误区,你入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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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赡养纠纷中主要存在以下十大误区:
误区一:出嫁的女儿无赡养义务
传统观念认为 ,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 似乎女儿出嫁后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 , 女儿不再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 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 现在该种观点仍存在许多人的观念之中 , 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地区 。 而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而引发纠纷的不在少数 。
女儿是否可以以“已出嫁”为由免除赡养义务?当然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与赡养老人均为法定义务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 。 因此 , 出嫁后的女儿同样具有赡养义务 , 不能以出嫁为由免除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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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子女可以不用赡养再婚的父母
俗话说“改嫁的娘 , 倒掉的墙” , 有些人认为父母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 。 养老问题理当由其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承担 , 自己已不负赡养义务 。 这种观点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 父母具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 无论父母对婚姻关系最终如何抉择 , 子女一方都不得干涉 , 也不得以父母再婚为由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 ,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 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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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以其他子女未赡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司法实践中 , 有多个子女的父母 , 他们可能出于某些原因 , 并非向所有子女均提起赡养之诉 。 对于该种情况 , 诉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法院在审查该类赡养费支付纠纷过程中 , 通常会结合父母所诉请的赡养费数额及每个子女的基本情况 , 确定被告子女应当支付的赡养费 。 若被告子女仅以自己成为被告 , 其他兄弟姐妹未列为被告为由 , 要求法院追加其他兄弟姐妹为共同被告或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法院对此一般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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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放弃继承遗产的子女没有赡养义务
子女是否可以以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呢?这种观点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 ,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其次 ,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 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 , 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 法律上是允许的 。 但子女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赡养义务 , 该义务为法定义务 , 具有强制性 , 是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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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五:可以不用赡养有经济来源的老人
有些老人在退休后可能有退休金或者存款等经济来源 , 子女认为既然父母有经济来源就不自己就不必再承担赡养义务 。 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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