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长期服用自备药品,住院期间死亡,医院被判赔偿12万( 二 )
一、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规定:“原则上不使用住院患者自备药品 , 仅在医院无备药可供 , 病情确需的情况下 , 经科主任同意、医务处批准的某些个别特殊情况下 , 方可按照医嘱使用:1.1病情急需 , 医院内无备药可供 , 应当由药学部门积极组织供药 。 1.2病情急需 , 医院内无备药可供 , 患者又有自备合格的药品 。 ”由此可见 , 医疗机构使用患者自备药品需满足“病情急需+药品合格”的条件要求 。
病情急需 , 即意味着若不使用该药物将会对患者的疾病控制产生不利的影响 , 且患者的病情不允许拖延使用该药物治疗 。 药品合格 , 要求患者自备的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不属于《药品管理法》中界定的“假药”“劣药” 。 建议医疗机构要求患者提供该药品的购买发票、药品说明书等 , 并重点关注其中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 , 必要时可复印 , 和审批手续一并留存 。
二、详尽履行告知义务 。 经审查如患者自备药品符合使用指征 ,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向患者详尽告知药物的不良反应 , 并要求患者签署《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 。 若需由病房护士保管的“自备药” , 则应当在责任书中记录清楚“自备药”的规格、剂量、剂型、数量、有效期、批号等 。
三、做好病历的记录和保管 。 对患者使用自备药品时 , 应当在医嘱中注明“自备药” , 注意审批手续与患者知情同意书的保存 , 同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9条做好病历的保管 , 即“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 , 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 ”避免出现病历缺失的过错 。
本案中甲医院通过医嘱等病历记录证明其对患者使用了羟基脲 , 但却忽视了该药为患者自带药品 , 由于缺乏患者自备药品审批手续、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 , 最终被认定违反了使用患者自带药品的规范 , 从而在二审中加大了自身的责任 。 希望本案能够引起各级医疗机构的重视 , 注意药品管理使用制度的落实 , 避免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 。
(本案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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