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12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二 )


第十七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 , 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 , 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
第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
第十九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 , 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 , 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审查■12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今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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