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正在趟路,法律擦亮双目

无耻正在趟路,法律擦亮双目
近日有网友神评:鲍某明案 , 要么成为警示 , 要么成为指南 。毫无疑问 , 无耻正在趟路 , 如果他能顺利脱罪 , 今后中年权贵与未成年少女的“忘年恋” , 绝对成为招摇过市的一景 。不要低估了人性中的善 , 也不要低估了人性中的恶 。 在相当一部分功成名就的中年男子中间 , “老牛吃嫩草”是其终极恶癖 , 甚为普遍 , 酒桌上都不会避讳 。 而其无耻目标已经跨过“十八姑娘水灵灵” , 进一步伸向了含苞待放的十四岁少女 。多数人是敢想不敢做 , 他们非常清楚这种事需要背负的道德谴责和法律风险 , 尤其是后者 , 奋斗半生之后 , 在最该享受的年纪失去自由 , 真是吃亏到死 。法律是唯一的震慑 , 道德压力来说 , 有些人要脸 , 有些人不要脸 , 只要法律拿他没办法 , 公众的眼光他完全不在乎 。一位资深律师替他们趟开了路 , 他知道自己无耻 , 也知道别人都知道他无耻 , 但是他钻研过法律的漏洞 , 精心剔除掉牢狱风险之后 , 开始肆无忌惮地展示无耻 , 几乎要成为教科书级别的行动指南 。今日新京报对话当事双方 , 鲍某明再次依照既定策略为自己辩解 , 自称他们的关系始于收养一名小孩的初衷 , 但因年龄性别因素无法办收养 , 在长期相处中“日久生情” , 开始“谈恋爱”——“同吃、同睡、同住 , 相处完全就是恋人的关系” , 后来还带她见了自己的父母——年迈双亲都成为他佐证“确立关系”说辞的棋子 , 真是不知羞耻 。原告小可(化名)坚决否认了恋爱关系 , 称自己是被性侵、被控制 , 而两人就是养父女的关系 。 关于去天津见其父母也另有原因 , 是自己被性侵后妈妈找他们要说法 , 而对方父母施加了二次侮辱 , 先说儿子太开放从小就管不了 , 后又说你都被这样了 , 将来要不要嫁给他?虽然双方各自表述 , 但相信网友心中有杆秤 。 一个四十八岁的商界老炮 , 把自己描述为纯情傻白甜 , 而一个未成年少女 , 却成了忘恩负义的心机girl……你更愿意相信谁的版本?在鲍某明貌似自圆其说的故事中 , 其实隐藏着不少矛盾 。 譬如一方面自称“这几年真的很少见面 , 不像她传说的 , 好像我带她好几年” , 而另一方面又抛出所谓“日久生情”……那么这日子到底是久还是不久?整个事件全程也就三年时间而已 。还譬如 , 一方面他否认了“养父女”关系 , 另一方面却承认自己发帖求收养开始的这一段交集 。 其自己放出来的聊天记录中 , 还有女孩叫他“爸爸”的对话……这些难道不都是存在事实监护关系的证据?再譬如 , 他这样谈起“求收养”的初衷:“现在这种大龄的、未婚的 , 尤其是素质层次比较高的人里面 , 这种思潮还不少 , 有孩子就行 , 将来就有依靠”……没错 , 结不了婚 , 养儿防老 , 既要建立能父子感情 , 又要具备法律保障 , 作为资深律师 , 他应该很明白自己适合收养多大的小孩 , 自己有资格收养什么样的小孩 , 别人塞给他一个十四岁的半大姑娘 , 三言两语就被忽悠了?也不怕养不熟?也不在乎不能办手续?养儿防老的初心这么容易就丢掉了?很显然 , 这就是一个幌子 。 可能他根本就没打算正常找一个三四岁娃当自己孩子养 , 一切的一切 , 都是在为邪恶欲望打造一个合理外衣 , 来保护自己免受法律制裁 。 这几乎就是明目张胆的魔鬼教科书 , 如果此路可行 , 以后好多人都会走此路 , 甚至会形成产业链 , 以收养名义行包养之实 , 把魔爪伸向未成年少女 , 玩腻了扔掉即可 。 没手续 , 没名分 , 一问就是“谈恋爱”……既不受监护责任约束 , 也不受婚姻法保护 , 除了花点小钱 , 丝毫没有法律的顾忌 。如果这次法律办不了他 , 以后无数的成年人渣就会照猫画虎 , 把无数老百姓家的十四岁女儿给办了 。要说法律完全没办法也不尽然 。 2013年最高检等多部门印发的《关于已发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 算是部分补上了这个漏洞 , 其中明确:“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本案的核心就在于是否构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 有没有办理正式收养手续 , 不应成为事实认定的障碍 。 以接受更好教育等名义 , 将未成年人带离原父母身边 , 哪怕就一个月 , 其中必然伴随着临时监护权的转移 , 就算学校老师带学生出国游学几天 , 代理监护权也是很明确的 。 无论他口中的“日久”有多久 , 这一段与未成年女性“同吃、同睡、同住”的日子 , 是什么性质?不是监护 , 难道是绑架?只要经过母亲同意其带走女儿生活在一起 , 就意味着监护责任的临时转移 , 即便有所谓“长大了结婚”的默契 , 那也是将来的事 , 可没说现在就给你当老婆 , 在十八岁之前 , 只能是监护关系 。 办没办手续 , 不影响事实认定 。另外退一万步 , 就算法庭不认可监护关系 , 在《关于已发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 , 对“特殊职责人员”的定义也不限于监护 , 而是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可见 , 无论是带她受教育、受训练、还是慈善救助等种种名目 , 也都在这个范畴之内 , 没那么容易跑掉的 。鲍某明试图在“收养”和“恋爱”之间走钢丝 , 这条路闯通了 , 天下的未成年少女就危险了 。 希望法律擦亮双目 , 尊重事实 , 撕破谎言 , 彻底剪断这无耻的路径 。作者:纸上建筑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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