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女教师辞职被校方索要51万补偿费 校方:签有协议
近日 , 一名高校女教师因离职问题 , 被其工作单位——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告上法庭 。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提出 , 如需解除合同 , 该教师需至少缴纳51万元的补偿费 。
这名女教师贾某青于2008年硕士毕业后进入忻州师范学院工作 , 在校工作期间 , 于2015年9月-2018年6月攻读博士 。 读博期间 , 学校为其发放基本工资 。 博士毕业后 , 忻州师院与贾某青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 贾某青回到忻州继续教书 , 2019年9月 , 她向校方提出辞职 , 但遭拒绝 。
贾某青表示 , 自己从去年9月25日向学校提出辞职 , 已经整整6个月 。 无论根据《劳动合同法》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 , 自己跟忻州师范学院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 , 但校方始终不放自己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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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读博期间学校为其发放基本工资
4月26日 , 贾某青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读博是自己联系的学校 , 自己参加考试 , 只是经过学院审批才能读 。
在读博三年期间 , 学校为其正常发放基本工资 , 缴纳保险和公积金 , 其中一年为脱产学习 , 学院分10个月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贴 , 共计5万元 。 博士期间的学费、住宿费、车费等自己先付的 , 毕业回到忻州师院后 , 学院给予了报销 。
2018年博士毕业后 , 忻州师院与贾某青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 其中约定校方按照其教职工在职进修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 给贾某青报销攻读博士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往返车费共计34612元 , 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 。
同时 , 该《协议书》约定 , 贾某青需为校方服务满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 , 方可提出调动要求 。 如果提前调离 , 贾某青博士毕业回到忻州师院工作享受的经济待遇(包括攻读博士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往返车费共计34612元 , 脱产学习期间工资45892元 , 生活补贴50000元)退还学校 。 此外 , 还需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 , 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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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学校博士率不够 , 一再挽留她
忻州师范学院人事处处长曹瑞东向红星新闻采访人员称 , 贾某青是忻州师院自己培养的博士 , 当然不愿意她走 。 此外 , 他表示 , 忻州师院目前正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 , 面临很紧迫的任务 , 但博士率不够 。
“我们正在大力引进博士 , 所以我们每一个博士都是很珍惜的 。 离职以后对我们学校的事业发展有影响 , 所以我们不愿意让她离职 , 一再挽留她 。 ”
曹瑞东称 , 贾某青辞职的原因是:她是2018年毕业的博士 , 却想享受忻州师院2019年出台的博士引进政策 。 “我们的新政策是执行新引进博士的 , 要是所有过去的人全享受新政策 , 那不是学校里头乱套了?”
贾某青则表示 , 自己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作环境的问题 , “我不愿意在这样的工作环境里继续待下去 。 ”
女教师提出离职 , 校方向其索赔51万
2019年10月23日 , 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 并提出包括安家费、精神损失费、生活补贴等共45万元的支付和赔付请求 。 2020年3月25日 , 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 , 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但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忻州师范学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 , 于2020年4月8日将贾某青告上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与原告存续劳动人事关系 , 原告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
忻州师院在起诉状中还称: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协议书》 , 约定被告于2018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原告单位工作 , 为原告服务满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 , 方可提出调动要求 。 如果要提前调离 , 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 , 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补偿费(因原告为培养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 。 按照该协议规定 , 被告不得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 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 , 至少应缴纳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 。 因此 , 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的情况下 , 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 , 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据悉 , 该案将于5月20日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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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议涉嫌霸王条款 , 应认定无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介绍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而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 其中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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