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常识
“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常识。“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常识
“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常识。在正常的自由市场秩序下 , “为客户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 并非单方面的“恩赐” 。 基于“服务者”与“客户”双方的需求和自愿 , 只要一方发出“邀约”信号 , 另一方当即“承诺”应答 , 一拍即合 , 并非一方刻意求着另一方 , 好像离了他就不能选择其他人合作似的 。 如果“客户”对“服务者”不满意 , 能自愿掏钱购买服务吗?如果“客户”的出价不能让“服务者”满意 , “服务者”能自愿提供服务吗?“服务者”与“客户”之间 , 双方是互利互惠的交易关系 , 也就是平等的买卖关系 , 本质上 都可以定立书面“契约” 。 在契约范围内 , “为客户服务”就得满足客户要求 , 让客户感到“舒服”满意 。 服务不周 , 让客户感觉“不舒服” , 客户有权给差评 , 不能强迫客户违背意愿给好评 。 更不能强买强卖垄断服务行业 , 不给客户选择服务者的自由 。 也就是说 , 服务者必须容许同行竞争者存在 , 不能搞行业垄断 。 而服务对象(客户)本来就是多元化存在 , 不存在垄断问题 。 任何独家经营垄断市场 , 都会不同程度欺行霸市 , 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
这些都是“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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