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院]小乐说法 | 安排“身后事”不能任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
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
越来越多的人
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
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
我国法律也确立了
遗嘱自由的原则
规定人们可以按照自已的意愿
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
自由处分个人财产
但遗嘱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
通过立遗嘱安排“身后事”
也要循法而为
否则可能会面临所立遗嘱无效
或部分无效的后果
京小槌今天带您了解一下
No.1 立遗嘱未保留后老伴遗产份额 遗嘱部分无效
案情回顾
张大爷的妻子早年因病去世 , 女儿怕张大爷一个人生活孤单 , 便为其物色了一个老伴李大妈 。
李大妈来自农村 , 早年丧偶 , 没有子女 。 为避免百年之后产生财产争议 , 张大爷立下了一份遗嘱 , 载明其去世后 , 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儿继承 , 李大妈不得继承 。
本文插图
双方生活长达十多年后 , 张大爷去世 , 张大爷的女儿要求李大妈搬离张大爷婚前房屋 。
李大妈要求继承张大爷的房屋 , 遭到张大爷女儿的拒绝 , 双方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李大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 张大爷的遗嘱没有为其留下适当的遗产 ,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因而该遗嘱部分无效 。
经法院调解 , 双方达成一致:张大爷的房产归其女儿所有 , 其女儿给付李大妈房屋补偿款80万元 , 作为其养老的费用 。
法官释法
遗嘱需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才具有法律效力 。
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对尚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 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 ,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
这种必要的继承份额称为“必留份” , 这是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份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 遗产处理时 , 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 所剩余的部分 , 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 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同时 ,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也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 , 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 ”
这是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障 。 因此 , 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的遗嘱部分无效 。 应当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 剩余遗产部分方可按照遗嘱继承 。
No.2 立遗嘱将房屋赠与第三者 遗嘱无效
案情回顾
花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 , 但自2008年已经分居 , 至花先生去世 , 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 , 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
赵女士自2010年与花先生同居 , 花先生的生活起居由赵女士负责照顾 。
2012年 , 花先生的单位分配房屋一套 , 并以单位需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登记为由 , 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 。
本文插图
为了防止日后产生纠纷 , 花先生于 2013 年立自书遗嘱一份 , 对该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由赵女士所有 。
花先生病故后 , 赵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起诉 , 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 。
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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