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院]小乐说法 | 安排“身后事”不能任性( 二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遗赠人花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 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 损害了社会公德 , 破坏了公共秩序 , 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 从而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
法官释法
违背公序良俗的遗赠无效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 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
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 , 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 , 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
夫妻间的继承权 , 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 , 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花先生遗产的权利 。
但花先生在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 , 与赵女士长期同居 , 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予与其同居的赵女士 , 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
因此 , 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违背了公序良俗 , 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 , 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 遗嘱无效 , 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
No.3 单方立遗嘱处理登记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部分无效
案情回顾
刘先生与孙女士系再婚夫妻 , 婚后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 , 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 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 。
刘先生后因与孙女士屡次产生家庭矛盾 , 遂搬到儿子处居住 。
刘先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 , 称某小区房屋一套归其儿子继承所有 。
后刘先生因癌症去世 。 刘先生的儿子因与孙女士关于房屋的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 起诉到法院 , 要求按照刘先生的遗嘱继承某小区房屋一套 。
本文插图
孙女士对此提出异议 , 要求确认该房屋一半份额归其所有 。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 但系刘先生与孙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刘先生立遗嘱将全部房产归其儿子所有 , 该遗嘱处分了应归孙女士所有的房产部分 , 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
最终判决刘先生的儿子和孙女士各取得该房屋的一半份额 。
法官释法
【[北京房山法院]小乐说法 | 安排“身后事”不能任性】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 , 该部分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 , 除有约定的以外 , 如果分割遗产 ,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 遗嘱的这部分 , 应认定为无效 。
本案中 , 该房屋为刘先生与孙女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 , 虽然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 但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 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孙女士所有 , 并非刘先生的遗产 , 对于这部分份额 , 刘先生无权处分 , 故刘先生的儿子只能根据遗嘱继承房屋的一半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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