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可作证据究竟什么情况?聊天记录可作证据具体情况( 二 )
对于受访者的担忧 , 课题组在《规定》中则查阅到:“电子数据的制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 或者直接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 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
此外 , 《规定》中还提到 ,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应当结合多项因素综合判断;有必要的 , 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 ,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规则 , 尽可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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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软件开发者应原始数据备份方式
从本次调查结果可以看出 , 目前不少市民已有保留电子证据的意识与习惯 。 但是 , 不少市民在电子数据存证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区 。 课题组在此提醒 , 广大市民切勿仅凭页面截图等形式保留证据 , 也不要随意删除软件内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内容 , 必要时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发送记录、纸质借条等证据 , 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 。 以免真的遇到纠纷时 , 因为证据链的不完整而维权失败 。
另一方面 , 目前不少社交平台的数据导出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 客观上也导致部分用户难以保留原始记录 。 以为例 , 其并不聊天记录云端存储的功能 , 只能在两台设备间进行一对一的转移 , 一旦用户手机丢失或损坏 , 多年保存下来的记录很可能不复存在 。 对此 , 课题组也建议 , 软件开发者在设计产品时 , 尽量考虑到用户对原始记录备份和提取的需求 , 更方便、快捷的记录导出功能 , 以便于用户遇到纠纷时存证 。
相关条文节选:
【聊天记录可作证据究竟什么情况?聊天记录可作证据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 , 应当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 , 应当原件 。 电子数据的制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 或者直接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 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原始载体 。
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 可以复制件 。 复制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和制作经过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 适用前款规定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 , 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 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 ,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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