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小心高科技!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

【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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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份修改决定 , 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修改决定规定 ,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 。 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网友评论
【「电子」小心高科技!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既然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 , 那么 , 如何识别电子证据的真伪就显得尤为重要 。 一些用户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 有网友表示:是后台调取的记录 , 而不是记录截图 。 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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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声亦应有"度"
网络给了每一个人很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 但它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公共场所 , 绝不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
那么 , 网上任性发声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有可能带来哪些后果?
首先 , 通常会面临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散布谣言 ,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如果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 , 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 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 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 ,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起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宣判 , 是对法律的维护 , 也是一种深刻的警示 , 它给那些在网上口无遮拦的人敲响了警钟 ,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 "承办检察官说 。
来源:综合新华网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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