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在京个人和单位垃圾分类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法官解读来了( 二 )
对此 , 北京《条例》给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 这也意味着 , 个人家庭在厨房中自行安装厨余垃圾粉碎机 , 将粉碎后的垃圾直接排入下水排污管道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 甚至有条件的小区可以逐步推广安装厨余垃圾处理机 。 不过必须注意的是 , 上述提到的安装标准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
2、商超购物不再无偿提供塑料袋
此前 , 北京市的大型超市已普遍施行塑料购物袋收费措施 , 但在集市、农贸市场等流动性摊贩较多的商贸领域 , 对于塑料购物袋的使用规制并不严格 。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指出 ,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 , 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并视违反的情况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之外 , 对于首次违反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民现在无论是在商超还是在集市购物 , 在使用塑料购物袋时均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 这就从源头上抑制了塑料袋的使用需求 , 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
3、自助餐有了罚款式收费的法律依据
现在 , 个人到自助类餐厅餐饮消费时 , 对其提供的餐品“任意取用、随意浪费”的现象有望得到法律层面上的抑制 。
在此之前 , 自助餐厅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 , 也多在店内或售卖餐品的显眼处对消费者进行“量力取食”的提示 ,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 , 这个提示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合同格式性条款 , 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 , 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定 。 现在 , 《条例》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 , 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 , 可以在作出提示后 , 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 。 也就是说 , 北京地区的餐饮经营者对消费者合理收取剩餐费用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 消费者选择自助餐时也应注意适量取用 , 避免剩餐费用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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