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在京个人和单位垃圾分类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法官解读来了


北京市城管委去年公布的数字显示 , 北京目前每天会产生近2.6万吨生活垃圾 , 人均每天1.1公斤 , 全市29个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均满负荷运转 。 5月1日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施行 , 那么 , 在京个人和单位作为垃圾分类的义务主体 ,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违规投放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北青网』在京个人和单位垃圾分类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法官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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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须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 , 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 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 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 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在修订前 , 《条例》仅要求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现在则要求“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 尽管只是几字之差 , 法律义务却已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 原来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需要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而5月1日起 , 单位和个人则承担了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整体义务 , 并不仅限于投放范围 。
在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上 , 北京充分吸取了上海的经验 , 对垃圾分类的种类从用户的视角予以优化 。 上海市的垃圾分类条例主要是依据垃圾处理的分类需要 , 将生活垃圾分类为湿垃圾、干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 , 但由此也给很多不理解垃圾处理原理的上海市民带来困扰 , 例如饼干和干瓜子皮是湿垃圾 , 而湿纸巾是干垃圾 。 北京市新修订的《条例》将生活垃圾分类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兜底性的其他垃圾 , 从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的视角进行分类 , 降低了分类门槛 。 此外 , 针对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 , 《条例》要求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
违反者可通过自愿参加社区服务免罚
对于个人和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 , 《条例》也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罚主体以及流程作出了规定:垃圾分类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 由其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 , 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条例》既明确了处罚的主体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又指出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先给予劝阻” , 只有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 , 才可行政处罚 , 体现了“教育为主 , 处罚为辅”的立法理念 。 同时 , 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个人可以通过“自愿参加社区服务”的方式 , 作为不予处罚的代替履行方式 , 也体现了对个人“教育为主”的立法理念 。 至于个人参加哪类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免罚 , 以及参与活动时长等具体措施 , 仍需由城管执法部门与社区街道衔接后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执法流程 。
此外 , 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的 , 还将承担“信用”责任 。 《条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 , 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除要求单位和个人承担一般性垃圾分类义务外 , 《条例》还对物业、餐饮旅馆以及快递等与个人生活高度相关的行业提出要求 , 体现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原则 。
首先 , 《条例》提出了一个新的角色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负担起一定程度上对垃圾分类义务人的管理职责 , 一方面 , 需要承担指定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放置地点、指定建筑垃圾的放置时间和地点等日常的管理义务;另一方面 , 还负担起一定的监督职责 。 关于公众居住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认定方面 , 《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 , 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区域采取单位自管的 , 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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