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养老之政( 二 )
此外 , 为了保证养老政策的落实 , 大明自开国起便将"养老之政"写入《大明律》 , 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养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 , 并对养老政策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官员做出了严厉的惩罚规定 。明初 , 太祖朱元璋做《大明律》 , 其中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 , 贫穷无亲依靠 , 不能自存 , 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 , 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 , 以监守自盗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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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 , 凡是需要救助之人 , 当地官员如未进行救助 , 未能将其收养至养济院 , 则要受到六十棍的杖刑 。惩罚不可谓不严厉 , 如此刑罚 , 甚至会直接将违法官员打死;而对于克扣养济院人员福利的官员 , 则按照监守自盗的罪名进行严惩 。而且皇帝经常派锦衣卫和官吏暗访地方 , 十分重视对养济院政策执行的监督 。这些都为大明"养老制度"的推行起到了护航作用 。二、病有所医―惠民药局
在大明王朝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 除了养老济贫的养济院制度外 , 还配套实施了相应的医疗服务体系――惠民药局 。
惠民药局 , 顾名思义 , 以"施恩惠于民"为宗旨 , 即对贫困无所医者 , 国家免费或以成本价提供医疗药材 , 其作用堪比新时代的合作医疗制度 , 而且老百姓还不用缴费 。
惠民药局制度出现于宋朝 , 此后虽为历代所沿革 , 但范围和作用有限 。明初 , 承袭前制 , 自开国皇帝朱元璋起 , 十分重视惠民药局的建设 , 经过不断的完善与探索 , 惠民药局制度遂极盛于明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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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洪武三年 , 诏命"天下府州县开设惠民药局 , 拯疗贫病军民疾患" , 并直属太医院 , 由太医院统一管理 , 派专人专管 。
明成祖永乐四年 , 下诏:"命礼部申明惠民药局者今必有实惠 , 勿徒有文具而已" , 强调惠民药局的实际作用 , 以防地方官吏不务实政 , 图虚名以害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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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明宪宗成化十二年 , 皇帝又下诏:"惠民药局给予囚人衣食" 。至成化十七年 , 户部上奏皇帝 , 表称:"天下郡县皆设惠民药局以济贫病 , 至于边军尤宜加恤" 。至此 , 惠民药局的服务范围及救助对象已延伸到囚犯及边疆军队 , 这在封建王朝不得不说是一件开天辟地的大事 , 由此可见明政府对惠民政策实施的决心 。三、死有所葬―漏泽园
漏泽园 , 顾名思义 , "取泽及枯骨 , 不使有遗漏之义也" 。漏泽园制度亦起源于宋代 。其作用类似于现代免费的公共墓地 。两宋时期战乱频繁 , 朝廷遂议立漏泽园 , 用于收殓无人认领的无主尸体或者因家贫无力埋葬者 , 集中埋葬 。明朝初年 , 在设立养济院 , 承袭惠民药局的同时 , 也继承发扬了漏泽园的免费公共墓地制度 。有明一代 , 除国家多立漏泽园外 , 还鼓励民间多立义冢 , 以使死者无论贫贱皆有所葬 。
明代漏泽园制度 , 除施恩与死者 , 泽及枯骨的"仁政"意义外 , 还间接起到了防止瘟疫、净化环境的作用 。
【■明代养老之政】有明一代 , 可谓天灾人祸 , 接连不断 。水灾、旱灾、蒙古入侵、倭寇犯边、小冰期 , 农民起义接踵而至 , 常常路有野骨 , 如不及时处理 , 必造成瘟疫传播 , 虽然明末最终爆发了瘟疫 , 但大明三百年的漏泽园制度 , 不得不说起到了推迟和降低了瘟疫的爆发 , 至于明末社会 , 已非人力所能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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