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服务费】西宁市人民政府最新通知( 二 )


(九)推进纯电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全部具备纯电动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充电桩已安装到位的纯电动车共享专用停车位占比不低于规划要求,并应用智能化道闸系统,减少充电桩的随意占用。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要,应改造加装充电设施,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
(十)加快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市新建住宅应按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纯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要求,配建停车位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纯电动车充电车位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建设,并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办理验收和备案手续。老旧住宅小区实施停车位改造的,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30%,将充电桩电力增容等配套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拥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加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加快公共服务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学校、医院、酒店、景区、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纯电动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将充电费、服务费和停车费结合给予组合优惠。对纯电动车在公共停车场视情况减免停车费。
(十二)探索研究动力站建设。结合现有加油站规划,在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研究集加油、充电服务于一体的动力站建设。支持现有加油站加设充电桩,尽可能实现现有城市资源效益最大化。加快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充电桩智能查询系统。
三、优化纯电动车推广应用政策环境
(十三)保障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将新建集中式充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城市规划规定用途进行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新建项目需配建纯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
(十四)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用电价格政策。向电力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五)进一步降低充电服务费。按照“谁建设谁运营谁收费”的原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修订《西宁市纯电动车充电服务费标准》,进一步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成本。探索尝试建立在本地结算的全市纯电动车运行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或支付平台。
(十六)落实财税扶持政策。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纯电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加快推广、鼓励使用纯电动货车进行城市货运配送,制定纯电动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财政奖励制度,对开展城市货运配送业务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有效行驶里程按0.2元/公里、每车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纯电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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