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库#中行''原油宝''事件:最佳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 三 )
通过该种诉讼途径维护受损者的权益 , 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 并且诉讼中存在举证的困难 , 还要面对手握充分证据的中行的抗辩 , 并且依据2006年宋某某纸黄金案件的审理过程来看 , 前后历时四年有余 , 还只是一个单独案件尚且陷入如此诉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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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事件的最佳法律救济是什么
1.中行''原油宝''事件的法律认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
众所周知 , 原油自人类历史上被发现后一直作为战略物资被储备 , 即使到现在 , 原油依然是全球各类生产生活物资的重要来源 , 因此原油价格跌到负值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 , 对于该事实 , 抄底原油的投资者、做空的投机者、作为做市商的中行都不可能有确定性的预期 , 因此将原油跌入负值作为一个意外事件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 亦符合法律上关于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 但是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的定义 。
2.意外事件的边界 。 如果认定为意外事件 , 亦不可将受害者的损失平均分摊 , 应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事实来界定其边界 。 即根据事件之中各方当事人的预期来划分 , 作为一个原油专业交易者 , 如果做空 , 在极端的市场环境下 , 很容易将1998年国际原油创下的10美元附近的价格作为极限止盈线 , 如果做多 , 在极端的市场环境下 , 很容易将1998年国际原油创下的10美元附近的价格作为极限止损线 , 因此对于抄底原油的受害者 , 依据其持仓 , 以10美元对应的国内原油价计算的金额作为其补偿 , 其余损失由做空者、中行分担 , 对于做空投机者 , 以10美元以下至负37美元的收益作为对受损者的补偿 , 并以此为限 , 不得再被追索赔偿 , 其余未被弥补的损失由中行承担 , 作为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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