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交易与算法共谋的法律监管


「」算法交易与算法共谋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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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交易与算法共谋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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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世纪财经
作者|申军
编辑 |pearl
出品 | 链世纪财经
来源| 实验主义治理
本文首发于第366期《实验主义治理》公众号(CLS_PRAG) , 经作者本人授权转载
「」算法交易与算法共谋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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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算法在当今诸多领域的运用已屡见不鲜 。 与算法有关的活动也日渐成为各国当局的法律监管目标 。 本文试从算法交易和算法共谋入手 , 对欧盟与法国实施的相应监管实践加以简述 。 对算法交易的监管涉及欧盟MIFID II指令及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 , 旨在确保算法交易不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 对算法共谋的规管则与欧盟竞争法有关 , 运用相关规则对明示性和默示性共谋的究责 , 由于查证难度的不同所显现的复杂度亦有不同 。 相信未来对算法相关议题的法律监管会进一步延展 。 【作者系法国执业律师、里昂第三大学法学博士】—— 编者按
依照法国达罗兹法文字典的解释 , 算法是指运算规则的集合;通过数量有限的操作来运用这些规则 , 可以解决一个列明的难题 。 得益于程序设计语言 , 算法能被表达为可由计算机执行的程序 。
算法在当今社会诸多领域的运用日臻深入与频繁 。 值得一提的是 , 目前算法本身尚未成为各国监管当局的目标 。 此中缘由或可解读为 , 一则 , 算法作为一种不断演进的技术 , 对其加以监管的难度可想而知 。 贸然对之监管 , 不仅可能浪费监管资源 , 而且可能阻碍技术创新;二则 , 对算法技术的了解、掌握需要不断与时俱进 , 这对监管当局的相关人才配备提出了严格要求 。 不过这并不影响各国当局关注和算法有关的交易或运作 , 并对它们实施相应的监管尝试 。 结合欧盟与法国的监管实践或构想 , 笔者试就算法交易和算法共谋两方面进行简单介评 。
算法交易
首先谈谈算法交易 。 从技术层面来讲 , 算法交易泛指金融工具的自动化交易 , 包括高频算法交易 。 它可以增加金融市场的现金流量 , 降低交易的成本 , 增大交易的数量 , 优化执行客户的下单 。 但它也有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乱象 , 比如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大量撤销下单 , 交易者可能随时兑现 , 交易系统可能骤然超出负荷 , 等等 。
从法律层面来讲 , 依照编号2014/65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II(以下简称MIFID II)的规定[1] , 算法交易是指在金融工具的交易中 , 交易订单的不同参数是由信息化的算法自动确定 , 比如下单的决定、下单的时刻、订单的价格与数量、对已发订单的管理方式等 , 而相关过程没有人力介入或介入非常有限 。
在其于2014年6月2日生效之时 , MIFID II对算法交易的监管重点仅是针对订单的创立阶段 , 而不涵盖订单在后交易阶段的处理[2] 。 欧盟编号2017/565的委托规章则明确规定 , 算法交易应该不仅参照订单的自动化创立 , 还应参照自动化处理订单在执行进程中的最佳状态[3] 。 自此MIFID II对算法交易的规范涵盖了交易的所有阶段 。 另外 , 当智能订单路径器为将订单执行进程最优化而使用算法 , 并且相关算法能够决定订单的参数、而非提交订单的平台之参数时 , 算法交易也应覆盖此种路径器[4] 。
MIFID II由法国编号2016-827的有关金融工具市场的部令[5]转化为其国内法 , 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法律编第533-10-3条及后续条款[6]也由此创立 。 根据前述相关条文 , 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投资服务给付者 , 若诉诸算法交易 , 必须遵守如下义务: 其一 ,拥有有效的、与其活动相宜的系统及风险控制 , 以保证它们的交易系统首先具备抗压性及足够的能力 , 其次受制于适当的交易门槛及限制 , 再次预防错误订单的发送或任何其它可能导致或促使市场紊乱的运作 , 最后不能被用于任何违背欧盟《市场滥用规章》[7]的目的 。 其二 , 拥有有效的活动连续性的规划 , 以应对其交易系统的任何缺陷 , 并对这些系统能被完全测试及适当关注负责 , 以确保它们符合相应法律条款的合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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