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交易与算法共谋的法律监管( 二 )
此外 , 前述投资服务给付者在法国以外的欧盟或欧共体国家运用算法交易时 , 须就此事通知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 , 并在提供的相关文件中 , 阐明其采用的算法交易战略的性质、有关交易的各项参数以及交易限制的详尽信息 。 它们还要保留一份算法交易的簿记 , 以备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对于相关法定义务的验核[8] 。
由此可见 , 欧盟及法国对算法交易的监管在于 , 首先赋予其明晰的法律定义 , 为其设定合适的法律框架 , 然后将监管重点锁定于实施算法交易的相关机构 , 旨在预防算法交易可能导致的金融市场失序运转的风险 , 以期确保市场的良好运行性及完整性 。
算法共谋
再来说说算法共谋 。 横向反竞争协定可能产生欧盟竞争法中所涉的共谋风险 , 比如数个同一行业的竞争企业就价格、产量限控、市场份额分配等方面达成协定 。 共谋又可分为明示和默示共谋 。 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口头或书面的明确协定 , 这就要求不同协议企业之间存有某种联系 。 后者则是企业间没有互动发生 , 故而也缺乏明示协定 。
算法共谋可被理解为算法运用介入的共谋 。 算法介入的程度取决于其扮演的角色是协定的参与者 , 还是协定的决定者 。 算法共谋同样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类 。
就明示算法共谋而言 ,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 , 几个竞争企业自行做出合作决定 , 而非由算法为之 。 在所涉协定达成一致后 , 相关卡特尔成员将之交付给算法履行 。 在此情况下 , 算法履行的任务是将特定合作的运转最优化 。 该类共谋的另一种演绎方式是 , 在一个横向反竞争协定中 , 卡特尔成员之间并不互动 , 但委托处于垂直地位的同一种算法对市场价格予以确定、对竞争对手的行为做出反应等 。 算法在该类情势下实际扮演了第三方决定者的角色 , 它的介入使得有关成员能就施行的市场行为保持一致 。
对于欧盟或各成员国竞争主管当局而言 , 对明示性算法共谋的究责成功与否 , 取决于能否找到算法为反竞争实践提供便利的证据 。
显而易见 , 倘若卡特尔成员先自行谈妥协定 , 再交由特定算法予以履行 , 那么监管当局不难找到此类明示性算法共谋的证据 , 违反相关竞争规则的行为因此将被依法惩处 。
然而 , 如果作为第三方的算法成为相关协定的决定者 , 即实质成为所涉卡特尔成员的中间人 , 而协定成员之间又并无明示的互动 , 则证明此类共谋存在的难度会无疑加大 。
在欧盟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审理的E-Turas一案[9]中 , 作为立陶宛一家线上旅游预订系统 , E-Turas向旅行社出售操作许可 , 允许它们通过其确定的统一预订介绍方式、藉由各自的网站开展旅游销售; 旅行社成员均在E-Turas拥有电子账户 , 可通过各自的电邮与其联络 。 后来E-Turas发送内部电邮告知它们 , 其做出的技术修改会使后者的促销折扣限制在3%以内 。 这就意味着 , 如果某家旅游社自行降价5% , 运用算法技术的E-Turas会自动将该折扣上限减至3% 。 相关告示由E-Turas发送后 , 没有一家旅行社对其强加的折扣上限表示反对; 相涉的所有旅行社是否对此内容均有知晓 , 亦不确定 。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 , 使用E-Turas系统的旅行社是否参与了一个横向的商议性实践 , 因而应对违反相应的竞争规则负责 , 既然它们似能合理假定该系统其它使用者也会将价格折扣限定在最多3% 。 众所周知 ,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条禁止意图妨碍、限制或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的任何企业协议、任何企业的联合决定以及任何商议性实践[10] 。
欧盟法院在对此案做出的预备性判决中指出[11] , 上述第101(1)条应被阐释为 , 提供统一预订方式服务的信息系统之管理人 , 通过私人电子信箱向其旅行社用户发送信息 , 告知它们依其系统销售的产品设有价格折扣上限 , 且在该信息的散播之后 , 对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技术修改以推行有关措施 , 那么这些业者自得悉此信息的时刻起 , 就可被推定为参与到了一个商议性实践之中 , 除非它们已与此实践公开保持距离 , 并向行政当局报告之 , 或者援引别的证据以推翻相关推定 , 比如对客户系统性地运用了超过预设上限的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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