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突发!警察送人去精神病院,反被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全部驳回!( 三 )


上诉人夏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 ,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 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拨打110报警时 , 百善派出所所属警察就在现场 , 且与单位的通讯从未中断 , 故对上诉人报警内容已然知晓却未采取任何措施 , 导致上诉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百善派出所警察看到上诉人报警后应主动履职 , 保护上诉人不被医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经审查 ,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已经立案的 ,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本案中 , 上诉人认为对其2018年10月24日电话报警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并提出的要求公安机关保护请求 , 被上诉人未予履责 , 系不作为违法 。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 , 上诉人认可其通过110报警电话报警并声明警情后被接线员挂断电话 , 同时百善派出所提供的警情查询材料显示 , 该所当日未接到110接处警平台的夏某某相关报警 。 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2018年10月24日上诉人通过110报警电话提出的履行保护人身权的申请到达被上诉人 。 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未对其上述申请予以履责违法 , 缺乏事实根据 。 故一审法院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 上诉人有关被上诉人所属民警应当进行现场处置的上诉意见与本案无关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 ,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均不能成立 , 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一审裁定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杨晓琼
审 判 员 魏浩锋
审 判 员 王 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景川
书 记 员 隋雨霞
好了 , 我们来看最后一项内容:我要求警察对于我被“非法送精神病院”进行立案调查 , 但是警察没有立案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京01行终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某 , 男 , 1982年4月24日出生 , 汉族 ,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 ,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 。
法定代表人沈忠岭 , 所长 。
上诉人夏某某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 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行初292号行政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10月30日 , 夏某某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以下简称百善派出所)处要求对2018年10月24日其被强行带走至北京回龙观医院(以下简称回龙观医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疗的情况予以立案 。百善派出所告知夏某某2018年10月24日警察协助其母亲将其送往回龙观医院及夏某某后续接受治疗的情况均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 应向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
另查,2018年10月24日10时 , 夏某某母亲拨打百善派出所电话求助 , 称夏某某患有精神病 , 已与回龙观医院约好并联系好救护车 , 现在要将夏某某送往回龙观医院进行治疗 , 希望百善派出所提供帮助 。 接报后 , 百善派出所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 根据现场情况及夏某某家属要求 , 百善派出所就夏某某母亲等人和医护人员对夏某某送医救治的行为提供帮助 。 当日下午 , 夏某某家属为其办理入院手续在回龙观医院住院 。 2018年10月29日 , 夏某某出院 。 回龙观医院出院诊断 , 夏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 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 夏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确认夏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报警 , 百善派出所不作为不履职行为违法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