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突发!警察送人去精神病院,反被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全部驳回!( 四 )
2019年11月7日 ,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的规定 ,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具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 同时 , 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 , 夏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到百善派出所要求对2018年10月24日其被强行带走接受精神疾病治疗一事予以立案 。 百善派出所认为夏某某反映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 故当面告知夏某某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 应向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 百善派出所已经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 。 百善派出所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采用了口头告知的方式 , 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 , 法院予以指正 。 但百善派出所上述告知方式存在的不当之处 , 并未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 , 亦不足以认定百善派出所行为违法 。 夏某某要求确认百善派出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判决驳回了夏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上诉人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本院 , 其上诉理由略为:1.被上诉人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法律依据 ,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2.被上诉人消极立案、回避查清案情的行为 , 导致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寻求公力救济的成本增高 , 没有被上诉人的不予立案证明 , 上诉人无法提起刑事自诉;3.被上诉人不予立案的行为是隐瞒案情 , 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行为 , 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相应条款 , 上诉人起诉书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只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违法;4.上诉人于2018年11月中旬才拿到回龙观医院的病历 , 同时得知非法诊断的内容 。 2018年10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报警要求立案一事 , 显然与精神疾病非法诊断无关;5.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质证意见记载不准确 。 综上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发回重审 。
被上诉人百善派出所在二审期间未发表意见 。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 , 被上诉人百善派出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关于夏某某到百善派出所反映情况的说明 , 证明百善派出所对夏某某询问的情况已当面解答并告知;2.警官证 , 证明警察身份 。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 , 上诉人夏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视频292_1 , 2.视频292_2 , 3.照片292_1 , 4.照片292_2 , 证据1-4共同证明夏某某认为自己人身权利被警察、母亲、医生、回龙观医院等多人侵害 , 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 有明确的报警行为 , 警察拒绝受理 , 且拒绝协助查清事实 。 警察拒绝保护夏某某人身安全 , 致使夏某某处于受胁迫状态;5.照片292_3 , 证明夏某某认为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 不敢在自己的家中居住;6.照片292_4 , 证明夏某某在受胁迫状态下 , 非自愿持续吃药;7.录音292_1 , 证明警务督察不受理控告;8.录音292_2 , 证明夏某某已向警务督察咨询 , 不被受理 。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 一审法院认证如下:夏某某提交的证据1、3内容真实 , 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证据2、4-8与本案审查的内容没有关联性 , 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 对于百善派出所提交的证据 , 符合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 , 具有内容真实性、来源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 , 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移送本院 。 本院查阅了一审卷宗 , 并经审查核实 , 经确认的有效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 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 ,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 ,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 ,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 保护公共财产 ,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 本案中 , 上诉人于2018年10月30日至被上诉人处要求对2018年10月24日其被强行带走至回龙观医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疗的情况予以立案 。 因被上诉人2018年10月24日履行的是根据上诉人母亲求助将其送至医院救济的职责 , 并非履行对治安案件处理的职责 。 因上诉人要求立案的事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 在此情况下 , 被上诉人已经将相关情况告知上诉人 , 并不存在不履责的行为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夏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 , 本院应予维持 。 综上 , 上诉人关于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理由 , 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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