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人出庭先“宣誓”保证证词属实

证人■证人出庭先“宣誓”保证证词属实
图片

■劳动报采访人员 郭娜 通讯员 翟珺
本报讯 “我作为本案证人 , 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 。 如有虚假陈述 , 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 。 ”昨天 , 欧美影视作品里经常出现的一幕 , 也发生在了中国的法庭上 。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 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 , 当庭“宣誓”保证证词属实 。 这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施行以来 , 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的首案 。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 , 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 5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新证据规定正式施行 , 其中首次规定了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读具结书制度 。
昨天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本市某高校将两间商铺租赁给高先生 , 高先生再分别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便利店、小吃店等 。 双方合作多年后 , 2018年校方要求收回房屋 , 而此时高先生与第三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 , 其因提前终止合同而向第三方支付了赔偿金 。 高先生认为 , 校方此举属违约 , 应当给予赔偿 。 一审法院判决 , 学校应当赔偿高先生33万余元 。 校方不服 , 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
尽管被上诉人高先生一方已经委托了律师参与庭审 , 但高先生作为本案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及解除的亲历者 , 且其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存有矛盾之处 ,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 , 上海二中院要求高先生到庭陈述案情细节 。 此次新证据规定第65条新增“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内容”的规定 , 庭审开始不久 , 高先生即根据审判长的要求签署保证书 , 并当庭进行了宣读 。
庭审中 ,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租赁期限上 , 而约定租赁期限的关键证据《转租证明》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 , 且校方对高先生的实际损失持有疑议 。 此前 , 双方在庭前都申请了各自证人出庭作证 , 合议庭经审查与案件事实存有关联性 , 均予以准许 。 庭审中 , 根据新规第71条规定 , 在证人被传至法庭后 , 法庭首先核对了证人信息 , 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随后 , 证人开始正式作证 。
“当事人、证人郑重地当庭宣读保证书 , 能增强他们的内心的威慑力 ,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唤起内心的自觉和正义感 。 也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的后果 , 使他们内心不愿意也不敢作虚假陈述 , 以确保当庭能够做出如实陈述 。 ”本案承办法官王晓梅介绍 , 新规这一举措有助于推动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地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两位证人在作证时均不是照本宣科 , 而是“脱稿”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 据悉 , 新证据规定对此亦有规定 , 即证人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这一规定体现了直接言辞原则 ,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 如果证人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 , 则与提交书面证言无异 , 不能避免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 。 ”王晓梅介绍 。
目前 ,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