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小区;业主;车位;人防;部分;业委会;原告小区人防车位到底归谁?成都又一小区业主赢了开发商( 二 )


② 修建防空地下室系强制性要求,是开发商履行的法定义务
而对于原告所提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但同时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也提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的人防工程牵涉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显然不符合该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且诉争的人防工程作为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其建设费用已摊入建设总成本,开发商向小区业主出售商品房,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开发商就不再是最终意义上的投资主体,投资者随之变为全体购房业主 。
因此,综上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诉争人防车位(车库)并非原告专有,其系全体业主共有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告知,若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开发商代理律师
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肯定会上诉
对此判决结果,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不过多评价,他们会把司法程序继续走完,“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肯定会上诉” 。对于二审是否会提交新的证据,其表示不方便透露 。
据了解,该小区关于人防车位的纷争并非首例,2019年,金牛区三九·绿城小区开发商也曾起诉业主方,要求享有小区人防车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审业主方胜诉,开发商上诉 。目前,二审开庭后还未宣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胡挺 章玲 摄影报道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