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银行泄露客户隐私成为一种“习惯”

2020-05-07 23:13:05新京报 编辑:王言虎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授权警惕银行泄露客户隐私成为一种“习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打破黑灰产业链不仅事关个人权益 , 同时也是涉及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的大命题 。银保监局介入“池子举报中信银行“ 律师:仅3种途径查询合法5月6日 , 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布声明 , 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泄露其个人账户信息 。 中信银行随后发布致歉信称 , 王越池所反映一事属实 , 目前银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 , 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 上海银保监局目前已就此事正式介入调查 。银行泄露个人信息 , 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 《商业银行法》规定 , “对个人储蓄存款 ,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 , 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显然 , 银行泄露个人信息 , 不仅应该担负行政责任 , 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 相信随着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 “池子事件”会得到一个更公正的处理结果 。 但这足以引发我们对金融机构泄露客户信息的重视 。实际上 , 银行向“大客户”泄露个人信息只是一方面 ,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 , 其还形成了贩卖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 。新京报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目前黑市上有查询流水的黑产存在 。 3名提供给采访人员的黑产从业者 , 分别提供了“2000元查一个月流水”、“4000元查一个月流水”和“5000元查一个月流水”的报价 , 并且透露流水信息“是从银行后台出来的” 。这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25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犯罪分子涉嫌触犯刑法而仍公然兜售个人信息 , 表明法律没有发挥出威慑作用 , 也表明银行有些员工对个人信息缺乏敬畏 。有的人之所以敢出售银行个人信息 , 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 。 从此前曝光的银行泄露个人信息案例看 , 虽然大多执行了个人和机构双罚 , 但多属于内部行政处理 。 违规者需要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基本没有下文 , 难以形成震慑作用 。又如 , 银行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实操程序上 , 也是法出多门 , 各管一摊 。 存款业务有存款业务的规定 , 电子银行有电子银行的规定 , 信用卡业务有信用卡业务的规定 , 代理保险业务有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 , 貌似构建了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 但实际上多是原则表述 , 无法覆盖金融业务的全流程 。 而每一项业务 , 都可能成为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的窗口 。再如 , 虽然贩卖个人金融信息黑灰产业链已涉嫌触犯刑法第253条可对贩卖个人信息的予以重处的条款 , 但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这两个量刑情节 , 也缺少具体界定 。这也就意味着 , 防止银行泄露个人信息 , 必须从根子上抓起 。 一方面 , 要改变过去涉事机构只执行行政追责的潜规则;划出法律红线 , 疏通个人民事追责和刑事追责的渠道 , 降低追责成本 , 让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心里有底 。 另一方面 , 需建立可贯穿银行全业务的法规体系和专门监管渠道 , 从银行一线就构建起可依赖的监管机制 , 防止监管责任上移 。同时 , 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外规定 , 明确界定“法律规定的除外”所包含的内容、条件、情境 , 做到保护个人信息和反洗钱、社会信用建设之间的平衡 。应该看到 , 鉴于银行体系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多重枢纽作用 , 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能绝对化 , 这也是国际惯例 。 但不能因此就忽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 毕竟 ,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打破黑灰产业链不仅事关个人权益 , 同时也是涉及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的大命题 。以此来说 , 我们要警惕银行侵犯客户隐私成为一种习惯 , 银行也应该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表现出更多的进取心——保护客户隐私信息安全 , 也是现代财富体系的基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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