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妇]救助妇女:清代的恤嫠会和清节堂所创立的历史背景

导语:清代全国各地均设有称为恤嫠会的善会和清节堂的善堂 。恤嫠就是抚恤寡妇 , 恤嫠会就是主要从经济上援助贫困寡妇的团体 。清节堂是收养夫死而不欲再婚的机构 。1.寡妇在经济上的困境
贞节观念可谓是儒家意识中“礼”的要求 , 是官府和社会所倡导的社会观念 , 为了弘扬贞节观念 , 国家和民间通过举措来维护此种意识形态 , 如建立完善对节妇贞女的旌表制度、建立节妇祠、运用舆论在全社会树立贞节的观念等等 。然而 , 社会上存在着种种不利于寡妇贞女守节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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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节牌坊
经济上的贫困是寡妇再嫁的主要原因 。在贫困的条件下 , 保持贞节不再嫁是相当困难的生活状态 , 尤其是读书人的遗孀备受清贫之害 , 寡妇一般欠缺独立生存的能力 , 而且在社会上很容易受到居心不良之人的骚扰 。参与同善堂恤嫠事业的南京贡生伍光瑜幼年的经历 , 便是儒生寡妇生活艰难的真实写照:“光瑜甫生而孤 , 是时举家所以为生计者皆讬于人手 , 主人骤丧 , 或乃乘势危而欲让之 , 两儒人(嫡母陈氏 , 生母杨氏)处悲哀之中 , 内抚幼弱 , 外御强侮 , 备尝困难 , 而后得保其家 。”这也构成了他之后乐于恤嫠事业的原因 。儒生寡妇受到礼教约束 , 难以放下脸面抛头露面 , 从事低下的工作 , 失去男人的保护 , 再加上还要养育孩子 , 这便使得她们处于极为贫乏的物质条件之中 , 如果改嫁 , 则要突破儒家的贞节观念 , 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责难 , 这就使得儒生寡妇陷入两难的境地 。2.宗族势力的阻挠
寡妇再婚的选择权有时并不在自身 , 而是容易被宗族势力所左右 。《大清会典》规定:“其改嫁者 , 夫家财产 , 及原有妆奁 , 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根据婚姻法律 , 族人往往为了继承夫家的财产 , 往往逼迫寡妇改嫁 。同治十三年(1874 年) , 金陵陆某因病逝世 , 其兄则“擅专再醮之媒……图谋人家财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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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祠
其兄并扬言:“已然嫁与我弟 , 实我家人矣 , 若自再醮自应归我专主府上 , 何得与闻俗语云嫁出门的女儿泼出桶的水 , 即是府上女儿不与闻?”同治十四年(1875 年) , 金陵南门豆腐巷某氏妇其夫病死 , 妇人生计艰难 , “拟将丈夫开垦成熟田种数石典出 , 以作葬费 , 乃有夫之族叔某蓄意谋夺此田 , 又兼侄妇新寡拟将侄妇卖出 , 既得身价 , 又得田产 , 为一举两得之计 。此妇得知其阴谋后服毒自杀 。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 , 族人对财产的垂涎及族人对寡妇再婚的支配权构成了寡妇守节的阻碍 。此外 , 社会恶势力违背寡妇意志 , 逼迫或者强行贩卖寡妇 , 也是妇女再嫁不可忽视的因素 。参与逼迫妇女再嫁的地方恶势力主要是地痞无赖 , 地方保甲则与之勾结分赃 , 成为帮凶 。同治六年(1867 年)《严禁逼嫁抢醮》指出:
薄俗名目有三:一日争醮、一日逼醮、一日抢醮 。皆由一种蚁棍虺蜥为心逞其簧鼓 , 不顾坏人名节 , 只图快己贪婪为之主谋媒说、哄诱、逼勒无所不至 , 遂使孱弱之妇身遭劫持 , 因而丧节者有之 , 或不甘被辱囡而自尽者亦有之 。似此败俗伤风 , 在主婚之人贪利忘义 , 固属丧尽天良 , 而祸首罪魁则蚁棍实为 。光绪元年(1875 年)江苏按察使《严禁抢孀逼醮》也指出:抢孀逼醮的陋俗在江浙地区极为普遍 。光绪元年(1876 年) , 申报报道:“孀妇再醮例所不禁 , 然只能听其自主 , 他人且不能强之 , 而况于抢乎 。第抢孀陋俗江浙为甚 。”而逼醮抢醮的风气对妇女的危害显而易见 , 受到礼教约束的妇女往往以死反抗 , 造成命案 。同治《江宁府志》记载:“黄以义妻孙氏 , 年二十八守节 , 里中有恶少逼之再醮 , 不从自经死 。”在逼醮抢醮案件中 , 地保势力会同地方流氓相勾结 , “抢孀逼醮 , 败常乱族 , 毫无顾忌则地保为之包庇也……抢孀逼醮不顾风化 , 得钱即行 。”由此可见 , 以流氓和地保为代表的地方恶势力使得寡妇守节愈发困难 。3.太平天国战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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