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温州一停车场经营者被责令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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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采访人员 陈彤通讯员 余作溜 薛秀华/文
遭遇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扣 , 已经够让车主烦心了 。 却不想 ,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 , 拿着交警部门的放车单 , 居然还要向停车场缴纳一笔所谓的 “救援费”!《市场导报》多年前就持续披露的这一违规收费 , 如今在一些地方却仍然存在 。 近日 , 温州的一家涉及此项收费的企业被龙港市市场监管局查获 , 并被责令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救援”费用 。
多年前 , 导报采访人员(维权QQ/微信:541845077)关注过的一起收费投诉 , 同样发生于温州 。 值得一提的是 , 这场纠纷引发了长久的诉讼 。 事发于2007年 , 平阳县的一位车主因遭遇轻微交通事故 , 导致车子被扣 。 次日 , 他前去取车时被告知 , 须交纳490元 (包括施救费和停车费) 。 车主对此不能接受并认为 , 交警大队作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 并由施救公司将车辆拖至公司的停车场 , 其实质是交警为了收集证据所为 , 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行政执法成本 。 自己并没有委托施救公司 , 故不该承担相关费用 。
这位温州车主随后较了真 。 然而 , 经历了一次行政复议、两次民事诉讼、两次行政诉讼之后 , 他的主张并未获支持 。 当他就此继续申诉后 , 该案出现了转机 。 2010年10月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 认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就在该案再审程序启动之前 , 温州当地法院召集收费企业与车主进行调解 。 2011年6月 , 收费企业向车主退还了所收取的490元钱 。 这场跨度长达近5年的维权行动 , 由此划上了句号 。
导报采访人员此后还关注了另一起发生于湖州市德清县的类似纠纷 。 一位车主同样因轻微事故 , 车子被扣留 。 当她凭着交警大队开具的放车单 , 前往停车场取车时 , 被告知必须支付100元的“施救费” 。 经交涉未果后 , 车主提起了诉讼 。 案件审理期间 , 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 收费企业在道歉并退还100元“施救费”外 , 还给予了500元的交通费补偿 。 该案从当事人提交诉状 , 到双方和解 , 仅仅相隔了一个月 。
此次 , 龙港市市场监管局查获的这起案件中 ,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 , 该停车场系由苍南县某公司于2019年7月设立 。 该公司接受交警部门的委托 , 专营从事事故扣留车辆的保管 。 但在经营过程中 , 该公司按照车辆类型 , 擅自向车主收取50至300元不等的“救援费” 。 经调取其收费账册查明 , 截至查处当天 , 该停车场共计已收取事故车主25万余元的“救援”费用 。
执法人员指出 , 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 ,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 因此 , 该公司在已收取交警部门保管费用的情况下 , 仍向车主收取“救援费” , 属于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费用的行为 。 执法人员故当场责令涉事企业立即停止收费 。
4月29日 , 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 , 要求其在15日内向事故车主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 下一步 , 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该公司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退费 , 逾期未退还的将依法予以没收 。
执法人员前往停车场调查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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