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光大银行“内鬼”冒名骗贷近千万 欲“嫁祸”受骗人遭法院驳回( 二 )


之后(同年9月25日) , 陶某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请求下在华夏银行浏阳支行拟好的承诺函上予以签字 。 该承诺函载明以下内容:“本人于2015年7月10日在贵行申请一笔贷款 , 贷款金额400万元 , 期限为120月 , 贷款用途为本人用于生产经营 , 本人承诺如下:1、贷款操作文本、借据、合同均为本人签字 , 贷款用途真实 , 本人完全知悉前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2、本人提供贵行的所有申请资料 ,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通讯方式、交易合同等均真实有效;3、将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 承诺人:陶**” 。
落网
2017年12月29日 , 翁某在广东东莞被浏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 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经查明 , 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 , 被告人翁某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工作期间 , 采用帮助他人在光大银行贷款留下的资料 , 以及伪造不动产资产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贷款所需材料 , 骗取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贷款995万元 , 用于归还个借款或营利活动 。
据悉 , 除了上述利用陶某名义骗贷400万之外 , 翁某还以另一家亲戚胡某、邓某夫妇之名 , 从光大银行骗贷220万 。 此外 , 翁某还协助他人刘某从光大银行骗贷340万 , 翁某从中获得归还借款170万元 , 并占用贷款90万元 。
法院认为 , 翁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 , 骗取银行贷款 , 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翁某所骗取的贷款尚未归还 , 应当退赔光大银行浏阳支行 。
2018年11月 , 法院判决:翁某犯骗取贷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责令翁某退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人民币九百六十万四千九百一十元三角二分 。
此外 , 翁某还涉其它多起金融纠纷案 , 其名下资产已被多次冻结 。
去年11月 , 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将陶某告上法庭 , 要求其偿还贷款 。 经查明 , 涉案贷款合同非陶某所签 。
一审中 , 法院表示 , 原告(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已然发现翁某失联并发现其有冒用他人名义骗贷的嫌疑 , 且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 因此 , 原告在没有告知陶某上述情况的情形下 , 要求被告(陶某)承诺认可债务的行为有失公允 , 且陶某对上述借款的认可 , 系基于考虑翁某是亲戚且为原告职员的特殊身份 , 作为一般民众的被告 , 出于本身认知度的局限 , 对翁某的诈骗行为产生一定的合理信任虽有疏忽 , 但本案不宜对陶某的受骗行为加以苛责 。
法院认为 , 光大银行浏阳支行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部门 , 与他人签订贷款合同时 , 既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伪 , 亦没有确认借款人签字的真实性 , 在此情况下发放贷款 , 于经营风险不顾 , 足以证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贷款审核管理中存在重大疏忽 , 对造成该笔贷款被骗有重大过错 。
法院还表示 , 贷款被骗发生后 , 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已发现翁某失联并发现其有冒用他人名义骗贷的嫌疑 , 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 , 还要求陶某在《承诺书》上签字并要求陶贤佐承诺认可翁某的骗贷行为 , 意图转嫁骗贷风险 , 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承诺书》内容亦与客观事实不符 。 况且《个人贷款合同》本身违法而无效 , 而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故陶某的承诺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后追认 。 故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诉求 。
领罚
今年2月 , 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原因 , 央行给光大银行开出了1820万元巨额罚单 , 于此同时 , 光大银行8名相关负责人也分别收到罚单 。
据央行公布的信息 , 光大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行为 , 被罚18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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