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三十而立再出发( 二 )


移动互联时代 , 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平台异常火爆 , 短视频、直播、游戏视频、舞蹈演出、创意小剧场等作品层出不穷……技术的赋能 , 让每个人都能轻松接触到海量的作品 , 也能轻松制作作品 , 不断展示创意、分享生活 。 而作品的复制、传播越便捷 , 这些写手、UP主们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就越密切 。
构成“作品”的标准是否应当重新界定?网络创作行为涉及哪些著作权?网络直播、短视频运营者与网络平台需要注意的著作权行为规范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建议认真研究“互联网+著作权”问题 , 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
值得关注的是 , 修正草案此次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
“当一种新的作品类型出现之后 , 无论它依赖什么样的技术创作出来、凭借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 , 只要它是作品 , 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 那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 , 由于对现有法条字面含义的解读过于僵化机械 , 导致一些体育赛事直播视频、网络游戏、动漫节目、音乐喷泉等智力创作成果 , 由于不完全符合“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技术要件 , 在实践中要不要给予保护出现巨大分歧 , 故修正草案将其统称为“视听作品” , 有利于化解矛盾和争议 。
“遗憾的是 , 草案对于‘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避风港制度没有作出规定 。 ”万勇表示 , 如果没有规定“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 , 未来相关产业发展时可能在法律上遇到相当大的障碍 。
3.保护与传播 , 著作权法天平的两端
“五分钟看完一场电影”“一分钟带你看剧” , 如今 , 将电影、电视剧内容拆分成图集、短视频 , 再进行介绍解析的形式 , 满足了很多受众的“快餐式”观影需求 。 但这样的“剧透”合法吗?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作品留有空间 , 其中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形 ,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后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 在微信公众号刊发别人的文章、解析介绍影视作品如今非常普遍 , 关晶焱认为 , 这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 修正草案增加了一个评判指引 , 规定在合理使用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熊文聪认为 , 这样有利于提升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 降低司法裁量的模糊性 。
“保护著作权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对作者进行奖励 , 而是通过鼓励作者从事创作活动 , 促使更多优秀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 。 ”万勇表示 , 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 , 著作权法授予作者较为全面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为作品设置保护期 , 以及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 以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 。
在此基础上 , 此次修法也承载了学界、法律界对于著作权法鼓励创新与合理传播的新期待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学勇表示 , 著作权法是一种通过保护创新主体权益从而激发创新动能、培育创新精神的制度设计 。 近年来 , 我国作品数量不断增长 , 但在文艺等一些领域作品存在有数量但质量不高、有“高原”缺“高峰”的情况 , 他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弘扬创新和创造精神的体制机制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今则建议要协调好作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使用的关系、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关系 。 既要保护好作者的创作热情 , 激励作品创作生产 , 又要有利于作品的合法传播 , 着力协调好作品作者、作品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 让作品用起来、活起来 , 产生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09日 06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