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生活畜牧业自古就是社会经济的组成,古人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业发展?


畜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不仅关系农业生产 , 还影响国力兴衰和国家安全 。 古代统治者也重视畜牧业的发展 , 在历朝历代的法律中 , 有很多关于畜牧业管理的条款 。
接下来 , 我们一起看下古人是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业良性发展的 。

烟火生活畜牧业自古就是社会经济的组成,古人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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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法律有关畜牧养殖管理内容的渊源与发展
以牛马羊为主的畜产 , 很早就成为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 。 古代畜牧业主要分为官营和民营 。 古代有关畜牧管理的多是官营 , 朝廷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牲畜繁殖、管理等 。
周朝牛马饲养管理已经有了成体系的机构 , 官营养马的机构是“校人” , 负责养牛的机构是“牛人” 。 当时充当法律角色的是《周礼》 。 如《周礼·夏官·校人》规定:“凡颁良马而养乘之:乘马一师四圉 , 三乘为皂 , 皂一趣马;三皂为系 , 系一驭夫;六系为厩 , 厩一仆夫;六厩成校 , 校有左右 。 驽马三良马之数 , 丽马一圉 , 八丽一师 , 八师一趣马 , 八趣马一驭夫 。 ”
战国时期 , 有关官营畜牧业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 该时期 , 相关法律涉及了牛马等畜产的饲养、管理、检验、医疗等内容 。 此后历朝历代法律中有关牲畜内容的条款 , 也多是这些内容 。 秦国实现大一统后 , 颁布的各项法律多由此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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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重视畜牧业 , 负责牛马饲养与管理的官职分别为厩啬夫和牛长 。 这时期的法律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 如《田律》规定农民要交纳粮草和饲料 , 驾车牛马的饲料发放与领取的程序、时间等 。 《厩苑律》与《秦律杂抄·牛羊课》中则规定了牲畜管理人员和饲养人员的责任 。
秦末农民起义常年战乱 , 导致畜牧业损伤严重 , 据史记记载 , 汉初甚至出现“自天子不能具钧驯,而将相或乘牛车”的局面 。 为恢复畜牧业 , 汉政府在北方和西北边郡地区设置了许多“牧师苑”(当时的国营牧场) , 专事畜牧 。
因为征战需求 , 汉统治者多鼓励私营畜牧业发展 。 如汉武帝时期的“马复令” , 就是用私人养马免除徭役的律令方式鼓励私营畜牧业发展 。
唐朝畜牧业发展及其繁盛 , 畜牧业管理机构健全 , 法律完备 , 远超秦汉 。 如唐朝在总结前代法律的基础上 , 完善了与马有关的《厩库律 》 , 共28条 , 成为古代马法的典范 , 宋元明清的马法都在此基础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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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厩库律》规定 , 如果放牧时节 , 由于不负责导致牲畜瘦弱 , 牧场主管人以下要承担责任:“若放饲瘦者 , 计十分为坐 , 十分笞二十” 。 即便不放牧 , 导致牲畜死亡也要承担责任:“系饲死者各加一等 , 失者又加二等 ”
唐代对各种牲畜饲料和供应量也不同 。 如《唐六典》规定:“ 凡象日给稿六围(每围以三尺为限), 马、驼、牛各一围 , 羊十一共一围……羊粟、菽各升有四合 , 盐六勺 。 ”
唐律对于牲畜的繁殖率也有明确规定 , 如:“牝马一百匹 , 牝牛 , 驴各一百头 , 每年课驹犊六十 , 骡驹减半 。 ”
唐朝畜牧业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 。
宋朝法律以唐朝为蓝本 。 如马牛等繁殖率沿袭了唐朝 , 同样规定马的生育率为60% 。 《宋刑统》:“及课不充者 , 应课者 , 准令牝马一百匹 , 牝牛驴各一百头 , 每年课驹犊各六十 , 骡驹减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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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规定违法饲养造成牲畜损伤要被杖责 , “诸供大祀牺牲 , 养饲不如法 , 致有瘦损者 , 一杖六十 , 一加一等 , 罪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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