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生活畜牧业自古就是社会经济的组成,古人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业发展?( 二 )


宋朝法律也明确规定偷盗、杀害牲畜是犯罪 , 要被惩处 , 如《宋刑统》规定“诸故杀官私马牛者 , 徒一年半” , 又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 “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 , 徒二年半 。 ”
在宋朝 , 如果放牧过程损伤了别人的财产 , 也要受处罚;骑乘官畜也有限制 , 如《厩牧令》规定:乘官马、牛、驼、骡、驴 , 私驮物不得过十斤 , 违者一斤笞十 。
元朝统治者是马上的民族 , 对于畜牧业的重视可想而知 。 元朝的法律规定,对于偷盗骆驼、牛马等以盗一赔九进行处罚,“诸盗驼马牛驴骡,一赔九”元朝法律也禁止杀害马牛 , 而且规定了具体的禁杀日期 , 惩罚措施比较严厉 , 既有刑事处罚 , 又有行政处罚 。 “诸私宰牛马者 , 杖一百 , 征钞二十五两 , 付告人充赏 。 两邻知而不首者 , 笞二十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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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对牲畜的繁殖、买卖等规定更为详细 。 如《明会典》规定:饲养的官马、骡、驴等 , 如果有产幼崽 , 饲养者要在十日内上报 , 如果隐瞒不报 , 或偷偷卖掉 , 以盗窃罪或监守自盗论处 。 知情不报的官员属于共同犯罪 。
明朝对于马、牛等牧养方式也有严格规定 , 如果不按规定操作 , 导致畜产损伤 , 也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如《明会典》规定:“凡养疗瘦病马、牛、驼、骡、驴不如法 , 笞三十 。因而致死者 , 一头笞四十 , 每三头 ,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羊减三等 。 ”
在明朝 , 偷盗牛马、私自宰杀牛马的处罚也很严重 , 如私宰马、牛 , 杖一百;因故宰杀别人的马、牛 , 杖七十 , 徒一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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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关规制畜牧业发展内容的特点
从思想看 , 畜牧业相关法律体现了古代统治者的重农思想 。 农为国本 , 耕牛作为农业生产的工具尤为重要 , 因而法律禁止杀害耕牛 。 如唐朝统治者多次下令 , 禁止杀害耕牛 。 唐玄宗颁布过《禁屠杀害马牛驴诏》 , 唐宣宗下令“不得杀牛” 。 宋朝、明朝的畜牧法律中 , 也禁止宰杀耕牛 , 违者要严惩 。
古代统治者 , 通过严禁宰杀耕牛 , 保障农业生产的重农思想很明显 。
在思想上 , 还体现了保护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朴素的自然观 。 古代法律规定禁止宰杀有孕的母畜 , 如《宋刑统》规定:“诸畜有孕而辄杀者 , 杖八十 , 厢耆巡查人纵容者 , 与同罪 。 ”
从具体内容看 , 中国古代调整畜牧业生产的法律一脉相承 , 在时代发展中 , 不断完善详备 。 纵观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畜牧律令制度 , 呈现出内容详实、范围跨度大的特征 。 这些律令制度包括了畜产的繁殖与核实申报 , 畜产牧养与役使管理 , 偷盗畜产与宰杀马牛等众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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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唐律疏议》中的马法《厩库律》为例 , 唐朝在吸收前代的马法基础上 , 完善了《厩库律》 , 内容详实缜密 , 涉及马的饲养、管理、饲料发放领取等内容 。 宋元明清的马法则以唐朝为蓝本 , 内容形式都沿袭了唐朝 , 又在本朝基础上加以完善 。
从处罚形式看 , 以刑罚为主 , 也有部分行政处罚 。 对违反畜牧律令规定的处罚种类多样而严厉 。 律令刑罚之中 , 就包括笞刑、杖刑、枷刑、徒刑、流刑等种类 。 比如元朝时 , 私宰牛马者 , 杖一百 , 征钞二十五两 , 其中征钞就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处罚 。
上述特征贯穿在清朝前期以前整个古代社会 , 而在不同的朝代 , 法律又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 比如明朝的处罚较前代重 ,宋朝法律规定“诸故杀官私马牛者 , 徒一年半” , 而明朝“徒一年半”前 , 还要“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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