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自己抚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现在后悔怎么办?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曾经对婚姻信誓旦旦
没想到
也会有破裂的一天
离婚时约定男方不承担孩子任何费用
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但是现在后悔了
还能补救吗?
在线等 , 挺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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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男方吴某与女方石某婚后生育儿子小明 。 2013年 , 吴某与石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 。 《离婚协议书》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 , 还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婚后生育一子 , 姓名小明 , 现年1岁半 , 由女方抚养 , 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 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
2013年至2018年期间 , 石某支付了小明的生活费用、文具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共计28万元 。 2019年3月 , 石某以小明的名义起诉吴某 , 要求其分担前述抚养费用28万元中的一半即14万元 。 对此 , 吴某不同意分担 。
法院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为抚养费纠纷 。 《离婚协议书》是吴某与石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其内容合法有效 , 对吴某与石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石某负担该期间的抚养费 , 正是其应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 2013年至2018年期间 , 小明的抚养费共计28万元已由其母亲石某支付完毕 , 小明的被抚养人权益已得到有效的保障 , 其不应再向吴某主张给付该期间的抚养费 。 而且 , 该期间产生的抚养费是石某支付的 , 并非小明支付的 , 小明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吴某偿还 。 因此 , 小明要求吴某支付14万元抚养费 , 理据不足 , 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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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协议离婚时 , 主动承担或放弃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事审判领域非常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 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 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 而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来履行 。
本案中 ,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明由女方抚养 , 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 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的约定是具体明确的 , 而且石某在国有商业银行上班 , 工作稳定 , 收入尚佳 , 有能力保障小明的被抚养人权益 , 故其应严格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存在限制?
《离婚协议书》对未成年子女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领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 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 即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 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离婚协议书》的特殊性就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处分 , 但又缺乏未成年子女作为协议主体的参与 , 故《离婚协议书》对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是否存在特殊情况 ,
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
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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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同时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 本案中小明在必要时 , 有权就给付抚养费问题向吴某提出超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的合理要求 。
刚才提到“子女在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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