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硬糖小说版权不是好买卖( 二 )


娱乐硬糖小说版权不是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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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围绕《鬼吹灯》的著作权纠纷 。 按照最新的判决 , 天下霸唱可以在新作品中写“胡八一” , 但不能使用“鬼吹灯” 。
在“牧野诡事侵权案”中 , “鬼吹灯”被法律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 相关权益归玄霆(起点母公司)所有 。 因此 , 使用“鬼吹灯”标识的《牧野诡事》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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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的判决中明确了经营者对商品长期销售、使用、宣传、推广 , 使其成为知名商品的贡献 。 除创作者外 , 经营者对知名商品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
“创作行为的结果是产生著作权 , 但因著作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益产生方式的不同 , 创作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 ”判决书中写道 。
硬糖君用自己基础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文娱产业知识翻译一下:作者能够创作优秀的小说 , 但互联网传播、商业化运作、全链条开发 , 才能使“作品”成为“知名商品” ,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IP” 。
这样 , 也就出现了在很多人看来很“不讲道理”的霸唱不能写鬼吹灯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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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 , 硬糖君能理解 。 作家贡献的是真才华 , 资本家砸的也是真钱 , 小说版权问题就是这么复杂而充满内在矛盾 。
在“摸金校尉侵权案”中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判决 , 玄霆公司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张牧野(霸唱)创作 , 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 , 张牧野作为原著作者 , 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新作品 。 也就是说 , 霸唱有权使用“胡八一”“王胖子”“雪莉杨”这些名字继续创作 。
围绕《鬼吹灯》版权的官司层出不穷又旷日持久 , 而真正的《鬼吹灯》系列早成绝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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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的问题 , 是国内版权、IP业迅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 。 当年没人能够意识到版权的价值如此之大 , 正如同30年前 , 没人意识到如今的房价如此之高一样 。
在网络文学这条产业链中 , 平台签约作者支付稿费并提前买断版权进行代售 , 与作者分享第一次版权出售的经济价值 , 几乎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潜规则 。
至于版权卖了多少钱 , 被谁买走的 , 其实作者并没有太多发言权 。 随着网文内容供应过剩 , 行业饱和 , 除头部作者外 , 腰部和尾部作者更多期待的 , 也只是版权出售后的一笔额外收入 。
作者与作品版权的权益断裂 , 始于这种传统的版权代售模式 。 而传导至IP孵化的成品端 , 则是版权购买方出于开发风险考虑的万全之策 。
在这行里 , 比起失败 , 更怕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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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开发出了爆款 , 部分版权、后续版权不在手里 , 开发方就会陷入有苦难言、为他人做了嫁衣的尴尬境地 。
前作买来几十万 , 辛辛苦苦做成了 , 续作往往一千万起跳 。 在商言商 , 一顿操作猛如虎 , 自己栽树别人乘凉的事儿 , 恐怕也没人愿意干 。
如果说作者什么好处都没有 , 也不尽然 。 由于著作人身权的存在 , 署名权是最低保障 。 一部作品扬名立万 , 稿费自然水涨船高 。 大多数开发方当然希望由原作者续写后面的内容 , 但对于原作者而言呢?这本版权都卖了 , 我写后传换个名字 , 全版权再卖一遍一手货 , 岂不是更爽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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