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抚养;孩子;子女;钟某;变更;生活;关系离婚后不让孩子上学,抚养关系可变更
□ 于旭坤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法定义务,如果家长不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那么就是对儿童受教育权的非法侵犯 。
钟某与江某勇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江某俊由钟某抚养,江某勇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钟某把对前夫的怨恨转嫁到了江某俊身上,她不让孩子跟父亲见面,也不允许孩子外出 。更严重的是,江某俊都6岁了,钟某却整天把他关在房间里玩电脑游戏,不让本该上小学的江某俊去学校报到,这令江某勇非常忧心 。
为了让江某俊上学,街道、社区、学校、妇联、团委等相关人员多次上门沟通,希望钟某放下大人之间的恩怨和成见,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但是,很遗憾,钟某固执己见,仍然不送江某俊到学校上学 。
在多次沟通未果后,江某勇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庭审中,江某勇出具了大量的证据材料:钟某的亲属证明其情绪不稳定,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同意由江某勇来抚养江某俊;学校老师认为,钟某从来不愿意沟通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不利于孩子成长;当地教育局证明钟某以江某俊身体不适为由,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当地妇联、团委等多名调解人员证明,钟某拒绝送江某俊上学,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居委会出具证明,钟某无个人住房,属低收入困难家庭;江某勇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江某勇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 。
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法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裁决将江某俊的抚养权变更为江某勇 。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江某俊开启了崭新生活 。
大家知道,夫妻离婚时最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常是双方最关切的问题 。本案中,钟某和江某勇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她把孩子视为自己唯一的依靠,同时也极端地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因此钟某不让江某俊外出、不让他上学,还疏离孩子与父亲的关系,已经严重影响了江某俊的健康成长 。
那么,可不可以将江某俊的抚养关系变更至父亲江某勇名下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出现以下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身患疾病或者因伤致残,连自己都可能自顾不暇,那么也就没有办法再继续抚养未成年子女了,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本案中,钟某虽然没有虐待江某俊的行为,但是,她无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与基本生活状况,整日将江某俊关在家里,已经对他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 。
第三,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有了一定认知和判断力,如果孩子表示愿意跟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又具有抚养能力的,那么也可以启动变更抚养关系的司法程序 。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如果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实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也有可能会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通常会跟随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生活,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另一方的法律义务,不跟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并探望未成年子女 。
【江某;抚养;孩子;子女;钟某;变更;生活;关系离婚后不让孩子上学,抚养关系可变更】(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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