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财经“三点一线”提高监管效能,六大细则明确监管规范,精选层监管指引出炉

晨财经“三点一线”提高监管效能,六大细则明确监管规范,精选层监管指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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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晚间 , 证监会公布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下称“《监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以强化精选层公司监管要求 , 更好地引导市场行为 。
晨财经“三点一线”提高监管效能,六大细则明确监管规范,精选层监管指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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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 , 以证监会制定的形式出台 , 确实出乎市场意料 , 这表明精选层的监管工作直接比照A股上公司 , 也体现了证监会对精选层的高度重视 。
据了解 , 《监管指引》主要分为三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监管要求 , 建立适合精选层公司特点的监管制度 , 深化新三板差异化监管安排 , 在基础层、创新层监管要求基础上 , 参照上市公司要求强化对精选层公司监管 , 如规定定期报告审计要求、网络投票安排、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减持披露要求等;另一方面从精选层仍主要为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 , 平衡精选层公司规范成本 , 如不强制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 。
二是完善规则体系 , 为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 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强化 , 明确精选层公司特别监管安排 , 为加强精选层公司行政监管 , 结合市场分层实施分类监管奠定了制度基础 。
三是加强监管协作 , 提高精选层公司监管效能 。 为严格精选层公司监管 , 《监管指引》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 , 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一线”的工作机制 , 提高监管效能 。
具体来看 , 《监管指引》共七部分 , 包括信息披露 , 公司治理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其他管理制度 , 股份减持 , 监督管理和附则 , 主要内容如下:
信息披露
精选层公司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明确相关人员职责 , 按照相应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制定期报告 , 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事件 , 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 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精选层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 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公司治理
《监管指引》在《公众公司办法》对公司治理原则要求的基础上 , 明确精选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便利 , 审议可能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 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鼓励精选层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 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精选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 独立董事的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
此外 , 借鉴科创板制度经验 , 要求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精选层公司建立健全特别表决权的运行与管理机制 , 防范特别表决权的滥用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监管指引》进一步强化精选层公司独立地位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 。 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违规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
为规范精选层公司有关各方承诺及履行承诺的行为 , 防止相关主体滥用承诺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监管指引》对承诺内容、披露要求以及承诺变更作出明确规定 。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其他管理制度
精选层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 对外提供担保的 , 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精选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 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
股份减持
为规范精选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 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 《监管指引》明确了股份减持的基本要求和信息披露义务:精选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 ,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要求披露减持进展及实施情况 。
股份减持其中提及:
股份减持基本要求 。 精选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 ,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
减持披露 。 精选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减持股份 ,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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