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哥说法夫妻一方如何保障另一方赠与房产的承诺或约定得以履行?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承诺或双方约定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 现实生活中偶尔会有赠与人反悔的现象出现 。 那么 , 该如何保障赠与房产的承诺或约定得以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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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 ,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综上规定 , 赠与房产在变更登记前一般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
以下几种做法可以保障赠与房产的承诺或约定得以履行:
第一 , 及时完成变更登记进行产权过户 。 这是确保赠与得以履行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 。
第二 , 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 根据前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不可撤销赠与 。
第三 , 约定违约条款 。 这一做法虽能要求赠与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但仍无法确保赠与合同得以完全履行 , 受赠人一方仍可能会产生损失 。
【郑哥说法夫妻一方如何保障另一方赠与房产的承诺或约定得以履行?】因此 , 最靠谱的是第一种方法 , 即及时完成变更登记进行产权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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