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出台办法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三 )


第十九条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 , 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
第二十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 , 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五)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
(六)记录询问、检查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
日常检查的批准程序可以按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 。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 , 可以不通知检查对象 。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检查对象情况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
(三)审查检查对象自查报告;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查;
(五)遥感监控、在线监测、卫星定位;
(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
(七)询问有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工作需要 , 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检查 , 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
实施日常检查的 , 可以在一份行政检查登记表上记录多个检查对象或者事项的检查情况 。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 , 应当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范围 ,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 , 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 , 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主体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 , 采集的样品费用以及抽取样品的递送、保管费用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等费用 , 由实施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按照市场价格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列明抽取样品数量、规格等情况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 并送达检查对象 。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应当回避 。
检查对象在检查现场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 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回避申请 , 并在24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 , 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检查对象 。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 ,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 予以记录或者结案;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 , 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 , 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办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 ,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 , 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 。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 , 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涉嫌犯罪的 , 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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