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出台办法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四 )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 , 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
行政检查档案实行一案一卷;档案材料较少的 , 可以多案一卷 。
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 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 。
第四章保障检查对象权益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 , 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 , 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 , 禁止下列行为:
(一)要求检查对象接受指定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等服务;
(二)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接受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 , 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
(四)违法干预检查对象经济纠纷;
(五)其他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第三十五条除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健康的食品药品等产品外 , 行政执法主体不得重复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 。
检查对象与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机构存在民事纠纷或者其他明显利益冲突的 ,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另行委托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机构 。
对行政执法主体委托的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结果 , 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能够采用的 , 应当直接采用 。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以实施行政检查为由 ,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 不得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时 , 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 。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 , 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 , 应当加强企业权益保护 , 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依法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 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 ,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检查风险预防和处置机制 , 对实施检查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依法妥善处理 。
第四十条实施行政检查可能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 ,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检查活动的合法性、社会稳定性及风险可控性进行研判和评估 。
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检查可能引发执法风险 , 或者实施行政检查已经引发执法风险的 , 应当及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理 。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 应当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行政执法案件存在风险的 ,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研究提出风险化解处置方案 , 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引起不稳定因素或者造成社会负面舆情等执法风险的 , 应当及时应对、依法妥善处理 , 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组织行政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由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