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律师团离婚案件中,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就真的不用支付了吗?小心中招!( 二 )


后来双方感情破裂 , 夫妻感情无法继续维系 , 于是协议离婚 。 双方私下协商的方案是:1、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子(价值800万元)归男方所有 ,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子(价值550万元)归女方所有;2、离婚后 , 孩子由男方抚养 , 跟随男方生活 , 由于男方取得的房子价值800万元 , 女方取得的房子价值550万元 , 两套房产价值的差价约250万元 , 双方约定房产价值的差价部分男方无需对女方做出补偿 , 用于折抵女方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
但是在起草《离婚协议书》的时候 , 女方并没有委托律师来把关《离婚协议书》的条款 , 导致签下了一份对女方极为不利的《离婚协议书》 , 在该份《离婚协议书》中 , 双方是这样约定的:“1、离婚后 , 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子归男方所有 ,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子归女方所有;2、离婚后 , 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 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这样就意味着 , 在该《离婚协议书》中根本没有体现女方以房产价值的差价来折抵了孩子抚养费 , 同时即意味着男方可以继续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 而男方又不需要补偿250万元房产价值的差价给女方 , 白白让男方赚了250万元 。
果不其然 , 在双方离婚1年后 , 男方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要求女方每月支付8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
最终的结果是 , 女方以败诉告终 , 法院判决女方每月支付8000元的抚养费 。 而最为关键的是 , 女方不但需要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 , 而且落得不抚养孩子的骂名 , 甚至还白白让男方赚了250万元 。
简而言之 , 在双方离婚过程中 , 若双方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时 , 务必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清楚抚养费以夫妻共同财产折抵 , 万可不能像上述案例中那样不做约定 , 若遇到别有用心的人 , 则会损失惨重 。
王幼柏婚姻律师团离婚案件中,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就真的不用支付了吗?小心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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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 , 是不是觉得这个“坑”虽然看起来不起眼 , 但是亦能导致损失惨重!通过了解了上面的案例 , 相信大家对这个“坑”有所了解 , 现给大家总结如下几点:
一、《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无需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条款” , 但事后仍然可以主张抚养费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受婚姻状态的影响 。 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仅仅是道德义务 , 更是法定义务 。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 , 我国也出台了众多法律予以明确 , 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 因未成年人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 , 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理应承担抚养其成人的责任 , 这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
二、离婚时 , 即使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 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合理要求 , 也不妨碍非抚养方在特定情况下提出降低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王幼柏婚姻律师团离婚案件中,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就真的不用支付了吗?小心中招!】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 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 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 , 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一方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 。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抚养方收入水平的提高及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增长 , 使得原约定或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并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时 ,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 , 也就是说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 。
王幼柏婚姻律师团离婚案件中,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就真的不用支付了吗?小心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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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 ,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 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 ,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 ,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增加抚养费的途径可由子女与父母协商解决 , 或者孩子跟随生活一方代与另一方协商 , 协商不成的 ,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
此外 , 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 , 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 , 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 , 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 , 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 , 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 但减免是有条件的 , 一旦被减免方的情况好转 , 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 , 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
因此 , 抚养费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 ,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 , 原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孩子日常的生活需要 , 且在非抚养方有足够能力支付的情况下 , 是可以要求提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 同理可知 , 若非抚养一方的支付能力下降 , 不能按原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时 , 亦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
三、抚养费的范围不仅仅是孩子的生活费 , 还应该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基本费用
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 , 无需再支付医疗费 , 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 , 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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