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天津一母亲微博求助:非婚生女被孩子爸爸抢走,三年未见一面( 二 )
分居一个多月后孩子被抢走 , 法院称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
孩子被抢走一个月后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王建娜争取女儿抚养权的纠纷案 。
此时 , 孩子刚满七个月 , 不到一周岁 。
王建娜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一份《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113民初1049号显示 , 原告王建娜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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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 , 一审法院以孩子尚年幼 , 不应轻易改变生活环境为由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刘某 。受访者供图
该院认定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 , 于2015年10月8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6年7月14日 , 双方生育一女小月 , 后双方于2016年11月28日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 。2017年1月17日 , 被告将女儿小月从被告处抱走 , 现孩子在被告处 。
该院认为 ,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该案中 , 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 由于原、被告分居后小月(孩子)一直随着被告生活 , 因孩子尚年幼 , 不应轻易改变其生活环境 , 故法院认为应由被告抚养为宜 , 原告的主张 , 该院不予以支持 。
该判决书盖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的公章 , 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 。
对于北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 王建娜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希望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
王建娜提供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1民终6148号显示 , 二审法院认为 , 教育、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该案中 , 双方均希望孩子与自己共同生活 , 考虑孩子现随被上诉人生活 , 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与孩子共同生活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 。“从稳定、方便孩子生活角度 , 双方之女随被上诉人生活并无不当” 。该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该判决书盖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 , 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 。
王建娜称 , 孩子被抢走后 , 三年的时间里 , 一直在找寻找、打听孩子的下落 , “失去孩子这种痛 , 只有经历了才能体会的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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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 孩子小月的抚养权仍判给父亲刘某 受访者供图
律师:哺乳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判给女方
长期关注婚姻问题的公益律师张荆5月11日向澎湃新闻表示 , 从法律规定的抚养权角度来说 , 如果孩子是2周岁以下 , 基本会判给妈妈 , 因为此时孩子属于哺乳期 , 吃母乳 , 孩子比较依赖妈妈 。“只有在妈妈不愿意抚养孩子、妈妈有特殊的病 , 无法抚养等等情况下 , 才考虑不判给妈妈 。”
张荆表示 , 在王建娜的案子中 , 判决书中有一条是“小月(孩子)一直随着被告生活 , 不应轻易改变其生活环境” 。她认为 , 这是法院从执行的角度 , 判给了男方 。
她表示 , 孩子是被男方强行带走的 , 如果法院判给了妈妈 , 接下来 , 在王建娜申请法院判决后 , 法院就需要把孩子找到 。
在这种情况下 , 法院为了避免后期执行的难度 , 就就近的把孩子判给了男方 , 以此省略了执行的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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