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法的背景下,谁能深入浅出的讲讲信托和委托之间的异同之处谢谢

首先信托关系成立的核心是信托财产,因此在信托中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仅限于财产性事务;而委托关系中委托代理事务的范围则不限于财产性事务。其次,就财产性事务的信托和委托来讲:1、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于受托人,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不需要将财产权转移给代理人;2、是否以自身名义: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需要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委托抑或诉讼,必须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来进行,而在委托关系中代理人在原则上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事务、财产的管理与处分行为;3、接上,法律关系: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被视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4、权限:信托中除了委托人在信托文件里为自己保留的权利外,受托人可以就管理信托事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措施而不需要受委托人、受益人的干涉,且受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人也不得随意解除信托关系(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但是在委托关系下代理人仅能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指令来处理委托事务,并且被代理人可以随意更换代理人或解除代理关系;5、延续性:信托不因委托人及受托人的破产、死亡而解除,也并不一定因受益人的破产、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而终止,当然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而委托关系是可以单方面终止的。大概能想到的就这些,本人不是法务,如描述不当请见谅。
■网友的回复
您好,
希望能回答您的问题。
信托关系的法律意义,或者说所追求的特殊法律效果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既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别,也不能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混同,处于任何一方债权人追及的范围之外。要达成这个法律效果,成功构建信托关系,就必须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一系列法律要件,包括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不得介入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这背后的道理很简单,如果委托人能够对信托财产指手画脚,那么显然财产并未独立于委托人。
委托关系不受《信托法》的约束,由当事人依据《合同法》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形式自由,不拘一格。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常见的委托关系一般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合同规定,以其名义为委托财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委托人保持对委托财产的控制权,委托财产并不独立于委托人。
【在国内法的背景下,谁能深入浅出的讲讲信托和委托之间的异同之处谢谢】 证监会历来主张其管辖的资管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证监会出台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83号令)对此有充分体现,资产委托人不得“要求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为其提供配合,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对于单个客户的资管计划(一对一),证监会则尊重委托人的选择,允许存在委托关系。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和《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的诸多差异,比如后者的立法依据多了《合同法》,原因就是后者允许存在委托关系。证监会禁止一对多的资管计划开展通道业务,虽然没有对“通道”给出定义,但是“通道”业务的法律关系显然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信托关系。希望这份分享能帮助带您。
■网友的回复
信托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行为。委托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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