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解读:执行人员转任司法警察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 , 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提到 , 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 , 执行机构在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符合条件的 , 可以按自愿原则转为司法警察 , 编入警队管理 。
[]不完全解读:执行人员转任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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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明确 , 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 , 向执行机构派驻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 , 警队统一管理 , 执行机构调度使用 , 警队和执行机构共同考核、培训 。
《纲要》提到 , 执行机构在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符合条件的 , 可以按自愿原则转为司法警察 , 编入警队管理 。
此外 , 《纲要》还称 , 赋予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中体现执行工作要求的执法权限 , 发挥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收集证据等作用 , 提升执行效率和威慑力 。
此前的做法
86问:如何强化执行警务保障?
答:推行警务保障要处理好警务管理与执行业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 解决管理模式问题 。目前可行的做法是 , 设立执行司法警察支队、大队、中队 , 派驻执行局 , 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及执行警务保障 。同时 , 司法警察的警务技能训练、体能达标考核等由法警部门负责 , 日常工作管理由执行局负责 , 其他人事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工作需要 , 现有执行实施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任司法警察 , 但要坚持有序进行 , 坚持按标准按条件转警 。……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10日)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
1.成都法院:
执行运行警务化作为破解执行难的一种方式 , 被外界呼吁已久 , 成都法院在这次改革中对此给予回应 。
成都法院将在这次改革中实现执行运行警务化 , 深化落实审执分离 , 建立以执行法官为审查主体 , 司法执行员为实施主体的执行人力资源配置模式 , 对执行法官、司法执行员、书记员等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警务运行” 。
具体包括:大力推进执行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基础上 , 将选择留任执行局或未进入法官员额的从事执行实施的人员转为司法警察编制 , 对外称司法执行员 。转任的司法执行员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职责 , 首批转警人员的入警年龄不作限制 , 体能条件单独制定标准 , 享受法警待遇 , 与法院原来的司法警察(法警队)实行分署管理 。
深入推进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二次分离 , 将执行裁决事项完全从执行局内部剥离 , 另行组建执行裁判庭或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合署办理执行裁决案件 。建立明晰的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清单 。
2.南通法院
(2016年)9月27至28日 , 南通中院组织全市法院111名干警进行了执行法警转任前的基础理论测试与体能考核考试 , 由此全面启动了南通法院审执分离改革试点中执行实施人员转任司法警察工作的序幕 。
为认真落实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试点配套工作 , 确保执行实施人员转任司法警察工作有序的进行 , 南通中院专门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 , 明确了转任范围、转任条件、转任工作步骤 , 对之前已在执行局工作的执行实施人员 , 以及曾从事过审判或者执行工作的其他人员 , 转任司法警察的最大年龄为50周岁 。未从事过审判或执行工作的其他人员 , 转任司法警察的最大年龄为45周岁 。所有拟转任执行司法警察时 , 必须经过南通中院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和体能达标考核 , 成绩达到各项测试课目合格标准 , 以确保转任人员体能适应执行警务任务需要 。
【来源:南通法院网(2016年9月30日) 《南通111名干警参加转任法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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