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公布,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公布,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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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 , 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200元罚款 。 ”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重新公布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四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五节 夜景照明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 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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