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证人去世,30万元受贿事实是否存在?检察官跨国取证据( 二 )


河北银行总行查询结果出来后 , 显示的相关信息过于简单 , 各卡号无开户金额、交易流水等关键信息 , 这样的结果根本无法判断哪张卡符合涉案特性 。 而银行职员的答复是因时间过长 , 无法获得详细信息 , 只能查到这种程度 。
关于受贿款的去向 , 刘某供述其将一半受贿款15万元转到其名下中国银行VISA卡上 , 用于儿子出国留学 , 支付学费及部分日常开支 。 但经查询 , 刘某名下的中国银行VISA卡无任何存款、转账、消费等记录 。 同时 , 查询刘某在中国银行的储蓄卡情况 , 也没能发现有用的交易信息 。
“涉案银行卡及受贿款去向方面的书证收集都告失败 , 使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困境 , 我们当时都有些茫然了 。 ”回忆这段经历 , 何云龙有些感慨 , “补查结果就是这样 , 而检察机关一个月的阅卷时间已到 , 法院要求庭审 。 ”
2019年11月11日 , 该案开庭 。 办案检察官认为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制作日期已查清 , 且无违法取证情形 , 该笔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 再结合其他证据 , 请求法庭维持一审判决 。 而被告人刘某则全盘翻供 , 拒不承认受贿事实 , 其两名辩护律师均坚持无罪辩护 。 庭审结束后 , 法院向石家庄市检察院出具书面补查提纲 , 要求查清涉案银行卡、受贿款去向 。
跨国取得证据
针对补查提纲 , 石家庄市检察院加大了工作力度 , 拓展了取证范围:一是对涉案银行卡的户名进行拓展查询 , 除查询贾某外 , 将王某、王某儿子的银行卡一并查询;二是对查询的银行进行拓展 , 除河北银行外 , 还对农行、工行等其他银行进行查询;三是针对受贿款去向 , 再次到中国银行深入查询 。
承办检察官再次到河北银行总行 。 该行提供了贾某、王某、王某的儿子在该行办理的所有银行卡 , 从开户到收支全程交易流水信息 。 经查 , 贾某于2008年期间在该行办理的开卡金额为30万元的卡共有五张 。 其中三张经核实 , 均排除了刘某控制使用的可能 。 另外两张于同日开卡 , 且开卡日期与本案受贿日期比较吻合 , 其中一张在石家庄市检察院补查的第一阶段已查清由顾某控制使用 , 另一张卡除部分柜台取款外 , 其余大部分也是自动柜员机取款 , 具有秘密性 , 成为本案高度疑似的涉案卡 。
进一步调查发现 , 这张高度疑似的涉案卡在柜台取款时 , 取款人在取款凭证上曾签写过张某及贾某(王某的儿媳)的名字 , 但因每笔取款均未超过5万元 , 银行不核实取款人的身份信息 , 取款凭证上也没留有取款人的身份证号等信息 。 因此 , 需要让贾某来辨认该卡是否由其本人控制使用 , 并回复是否认识取款人张某 。
承办人立即联系贾某 , 得知贾某在国外暂时不能回国 , 只得与其丈夫联系 , 希望其帮助做通贾某的思想工作 。 由于贾某确实有事不能回国 , 经过协调 , 承办人将该卡银行交易流水及取款凭证信息拍照后 , 通过微信转给贾某 。 贾某经过辨认 , 在当地用A4纸打印出来 , 在每张纸上都签名并按手印 , 之后又亲笔书写一份有关该卡的《情况说明》 , 邮寄给了办案人 。 辨认材料及《情况说明》经司法鉴定 , 证实确系贾某本人所写 。
由于贾某对取款凭证上签名的否认 , 该银行卡可以确定为本案涉案卡 。 至此 , 该案关键性证据收集终于取得突破 。 “为最大可能地查清案情 , 我们到被告人刘某和其家属的工作单位 , 分别调取了二人书写笔迹的相关材料 , 发现刘某家属的笔迹与取款凭证上的笔迹在书写习惯、字体构造、笔画顺序等方面有极高相似度 。 ”据承办人介绍 , 因未达到笔迹鉴定的相关条件 , 这次调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但却增加了检察官对该卡由刘某控制使用的内心确信 。
来一次取款实验
“刘某收受的是王某的卡 , 通常情况下刘某应该不会认识王某的儿媳贾某 , 那为何该卡在取款时取款人能在取款凭证上签写贾某的名字?”承办人开始思考这一关键细节 。 通过查看该卡的交易信息 , 该卡第一次柜台取款时签写的是张某的名字 , 之后几笔柜台取款才签写的是贾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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